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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时间:2023-02-15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新修订后的档案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保护的两个专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章节,主要规定了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原则、任务、范围、管理、技术标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档案保护章节,主要规定了档案保护的基本原则、档案保护制度和档案保护技术要求等内容。
档案信息化建设章节,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的重要作用,实现了档案管理的高效、智能、安全,更好地保护档案安全,提高档案服务水平。档案保护章节,对档案安全进行了有力的保护,从体系层面给档案安全落实了明确的规范,从而有效防止档案遭受外来破坏,保证档案长期可用。

档案法2020年修订内容

法律分析:1.档案信息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2.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档案法规定国家推进什么建设

法律分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什么规划

法律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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