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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交接监理意见怎么填
一、文件交接监理意见
1、对档案交接的质量和完整性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确认档案的有效性,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对档案的存放、管理、使用、报废等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安全、有效性和完整性;
4、对档案的定期检查、保管、保存等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对档案的数据安全性、系统完整性、数据完整性等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6、对档案的查询、报送、归档等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7、对档案的存档、归档、报废等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8、对档案的质量、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9、对档案的变更、更新、报废等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10、对档案的统计、报送、归档等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11、对档案的转移、报废、归档等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12、对档案的管理、安全、保管等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总结
根据上述内容,本次档案交接监理工作需要对档案的质量、完整性、安全性、变更、报送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为档案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1、“开工报告”审查意见填写: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同意开工。
2、“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审查意见填写:同意资格审查。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批表”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填写:经审查该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图纸及合同要求,同意按此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4、“施工技术交底记录”监理单位检查结论填写:符合要求。
5、“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申报审批表”审查意见填写:同意。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填写:同意隐蔽,进入下道工序。
7、“ 工程报验单”监理单位意见填写: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验收合格。
8、“工程竣工验收报验单”监理单位意见填写:经预验收,本工程符
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本工程预验收合格。
9、“主要设备开箱检验记录”核查结论填:同意施工单位检验结果。
本道工序组长意见:***工序已施工完毕,经自检合格,可进行下道工序,请接收。
下道工序组长意见:经检查,符合要求,同意接受。
质检员和监理意见: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同意进入下道工序。
这个表格并不重要,有就行,没必要填的太细。
按照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填写即可。
负责协调工程项目专业之间的主要技术问题,保证工程项目总体功能的先进、合理,充分体现设计意图。审核并签署工程开工报告、停工令、复工令。主持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重大争议和纠纷,组织处理索赔事宜。
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实际控制情况,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签署工程款付款凭证和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意见。主持审核工程结算,签署工程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主持编制、审核、签收监理月报。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监理档案资料、并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扩展资料:
施工监理要求规定: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2、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单位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3、不以个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业务的广告;不得损害他人名誉;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监理
这个应该监理填写,各人填写的都不一样大体意思都是:经审核,该资质文件、人员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同意进场施工。
施工单位:
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安装、工程队、市政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