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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抚州市印发了关于《抚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办法》第36条规定,对经批准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完整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办法》要求,在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时,应将建筑物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特征、建筑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等相关资料收集归档,为历史建筑物建立专属档案。
《办法》明确建立老街区、老建筑专属档案,对继承和发扬传统优秀文化,研究抚州政治、社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历史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今后传统建筑的管理、开发利用、仿古建筑的设计提供很好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