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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档案整理扫描

时间:2023-04-03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哈尔滨档案整理扫描

  哈尔滨档案整理扫描是指对哈尔滨地区的各类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和数字化扫描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档案进行鉴定、评估和保护,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用性。同时,对于一些重要的历史档案,还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和整理,以便更好地了解哈尔滨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发展历程。整理扫描后的数字化档案可以更好地保存和利用,方便人们进行历史研究和文化传承。

哈尔滨档案整理扫描

  档案数字化能有效地保护档案原件。

  ⑴、代替原件使用,保护档案原件。

  ⑵、数字化副本异地保存,输出磁盘、磁带供永1久保存。这样可使这些档案资料在出现天灾人祸的情况下不致于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⑶、恢复档案材料模糊褪变的字迹及对污损残缺照片档案的修复。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本条例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捐赠其所有的档案。

  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门或者接受捐赠的单位予以奖励。第六条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接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登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时限移交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县(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项目的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本系统或者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六)其他应当通报的事项。第九条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档案,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对档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前予以解决。第十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撤销、合并,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处置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不得随意截留、转移或者销毁。第十一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产权变动时,应当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档案进行清理、处置。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单位档案应当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其中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交由原中方保存。

  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人事档案应当移交给人事或者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保管。第十三条区、县(市)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向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每三年向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区、县(市)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统计报表。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区、县(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业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接收年限规定向专业档案馆移交;

  (四)列为永久保管的有关单位业务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第十五条向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出版的期刊、报纸、各种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史志、年鉴等资料出版后1年内移交两套;

  (二)授予和赠予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奖状、荣誉证书等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实物10年内移交;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主要领导人来本市视察、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来本市参观访问、友好城市与本市重要往来、在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会议、全市性重大活动形成的题词和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文字、音像材料,以及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照片等资料1年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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