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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电子卷宗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18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法院电子卷宗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法院电子卷宗的档案管理,保障电子卷宗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信性,提高电子卷宗的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电子卷宗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法院电子卷宗档案管理办法

  二、电子卷宗档案的分类及司法档案管理规定

  (一)电子卷宗按照其见证司法过程的不同阶段分为以下三类:

  1、立案阶段:适用司法资料归档表和补录单管理。

  2、审核阶段:适用司法资料归档表和补录单管理。

  3、终止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终审结案):适用档案管理程序管理。

  (二)司法资料归档表和补录单的管理规定

  1、司法资料归档表应当包括文书名、文号、制作单位、归档日期等信息。

  2、电子卷宗立案阶段、审核阶段的司法资料归档表应当由电子卷宗制作单位填写;终止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等终审结案)的司法资料归档表应当由终审归档单位填写,终审归档单位应当将归档情况及时反馈给制作单位。

  3、司法资料补录单应当包括补录原因、补录内容、补录日期等信息。

  4、立案阶段、审核阶段的司法资料补录单应当由制作单位负责填写;终止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等终审结案)的司法资料补录单应当由终审归档单位负责填写,并将补录情况及时反馈给制作单位。

  5、电子卷宗立案阶段、审核阶段的司法资料归档表、司法资料补录单应当在归档前由制作单位审核并签字确认。终止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等终审结案)的司法资料归档表应当在终审归档前经制作单位和终审归档单位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档案管理程序的管理规定

  1、电子卷宗的档案管理程序应当包括档案立卷、档案装订、档案编号等程序,并应当记录档案操作人员和档案的档案号、责任者、注意事项等信息。

  2、电子卷宗的终止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等终审结案)的档案管理程序应当由终审归档单位实施。制作单位和终审归档单位应当在档案管理程序实施前完成数据备份,确保电子卷宗数据的安全。

  3、档案管理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科学和公正。

  三、电子卷宗的保管期限和检索规定

  (一)电子卷宗的保管期限和检索规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电子卷宗应当存档在法院档案馆或者其他指定的存储场所,并严格按照档案馆有关规定办理检索手续。

  四、电子卷宗的安全保障措施

  (一)对于涉密的电子卷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涉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电子卷宗的电子签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复核审核机制。

  (三)电子卷宗的存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备份和恢复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在备份存储和更新存储时,应当保障数据同步。

  (四)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卷宗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电子卷宗的使用、传输、储存、销毁等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安全管理。

  五、电子卷宗的保密措施

  (一)电子卷宗的查阅、复制、借阅等操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规定实施。

  (二)电子卷宗涉及涉密信息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由专人负责密级审查,严格控制涉密信息的范围和权限,确保电子卷宗的保密性。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制作的电子卷宗,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管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院档案管理部门所有。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十条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第十一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第十二条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档案的利用第十四条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第十五条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第十六条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第十七条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法院电子卷宗可以删除吗

  诉讼电子卷宗档案的原始数据不得任意增加或删除。根据诉讼电子卷宗管理办法显示,诉讼电子卷宗档案的原始数据不得任意增加或删除。确需增加或删除电子卷宗档案内材料的,应经原办案部门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第十一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第十二条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法院卷宗归档管理规范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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