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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推我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2-04-07 作者: 来源:网络 点击量:

  自1988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来,它在加强档案馆藏,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档案馆资源安全,为改革开放服务,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向新时代的发展和全面法治的发展,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战略部署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相矛盾,亟待修改。

  2019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档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届会议审议。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受国务院委托,解释了《档案法》修正案草案。

  李明华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承运人档案的数字化越来越多,各种任务形成的电子文件越来越多。档案工作正逐渐从传统的物理管理转移到数字管理。法律规定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归档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定义归档和管理职责的范围。长期以来,档案馆已经关闭很长时间,不清楚公开身份的责任,这影响了档案馆“为人民服务”作用的充分发挥。

  修订《档案法》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明确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充分发挥作用对档案的基本性质而言,对于党的档案管理,对国家的历史和对人民的影响都是如此。

  国家档案馆统计年度报告显示,从2017年到2018年,全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共接待图书馆访问者1384.3万,提供了389.77万册的使用量和记录,并接待了905,000名当前文件和最新文件的用户。检查104.7万次;接收用户数据466,000人次,提供数据10.27百万份;举办档案展览6362场,接待游客1033.7万;发表了774种档案,发表了约2.666亿字。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中国档案信息化进程也加速了。据有关报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数字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数字档案资源在档案馆中的比重已大大提高,全国数字档案馆资源已达2243万GB。

  值得注意的是,《档案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以确保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安全保存和有效使用档案数字资源,例如档案数字化结果。此外,修订草案的第30条还明确规定,电子档案馆必须满足可靠来源,程序规范和要素合规性的要求,并且不能仅仅因为电子档案馆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电子档案馆的法律效力。该表格用作凭证。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档案信息化建设进入“快车道”。

  同时,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而保持底线关系到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和思想安全。在《档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以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修订后的草案还完善了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进一步阐明了相关法律责任。例如,修订草案规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护价值或应予保的非国有档案,应由所有人妥善保存;严禁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2019年11月底,《档案法》的修订草案已关闭以征询公众意见。同年12月中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调查,并在北京举行了立法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档案法》的修订工作继续推进。

  档案工作是发展党和国家事业必不可少的重要和辅助性工作。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迅速发展,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价值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领域迫切需要改进档案工作系统,获得档案工作支持,并且社会各界对档案的咨询和使用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相信在新修订的档案法出台后,它将利用法律制度的力量,促进新时期中国档案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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