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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整理与保管

时间:2022-10-20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在实际会计档案整理与保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调阅查询会计档案速度慢,整理会计档案费时、费力,效率低的问题,尤其是接手档案工作时间不长的档案管理人员就显得尤为突出,如何使新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上少走弯路、少做无用功,并且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会计档案管理,做好会计档案归档工作。

会计档案整理与保管

  如何将这些问题结合到工作实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探索创新得以解决,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这里整理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和做法,作为参考。

  一、准备工作

  要想使会计档案归档快速高效,应该特别注重统筹规划会计档案归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会计档案整理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在没有档案整理时加强对档案业务技能、知识的学习,做好归档时所需要工具、用具的准备,收集相关的信息,建立会计档案预编辑电子目录等,这些基础性工作都应该统筹规划走在正式归档的前面。

  很多时候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归档质量不高理,调阅档案速度慢均源于这些基础性的工作没做到位,从影响到了归档程序的有序操作,影响到了归档质量,影响到了快速调阅卷,只有对各项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并做好了归档前的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才能使归档快速高效,才能使归档质量有保证,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创新优化

  在会计档案整理过程中要不断创新,优化其归档过程。

  只有在会计档案归档整理过程中通过不断的理论结合实际,注重优化各工序间的衔接有序,实现归档过程的标准化的操作,才能够达到会计档案归档整理既快速高效又减轻劳动强度,才是保证归档质量,提升会计档案管理水平的关键。

  三、编制合适的检索工具

  编制简单实用的检索工具是实现会计档案快速查询的必备条件。

  通过设计将“会计科目编制一个流水号”“档案定置组柜分布图”“会计档案案卷情况说明”等方法来达到简单实用的目的。

  现将采取的具体方法介绍如下:

  首先,掌握信息建预编表。在会计档案未归档前就到会计部门咨询了解掌握当年需要移交的,会计档案中会计凭证册数、账册、报表、其他类等会计档案的详细信息后,便开始着手建立“会计档案案卷目录预编目录”,将其中的案卷号、保管号(保管号的起始号因为上一年度的结尾号可事先得知)、保管期限、移交人、接收人等有规律可循,可预先获知的信息先编制出来,会计凭证号码这一项预留,等待会计凭证正式归档整理时在填入。

  其次,会计装具打号及封面填写。根据预先编制的“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中会计凭证的保管号,提前用打码机在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打印上保管号并严格按保管号依次序排列,其中要特别注意在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所打的保管号应略少于实际获知的会计凭证册数10册左右,“宁缺勿多”目的是预防会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有出入时可预防实际归档的会计凭证册数少于已经打了号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数量造成会计凭证案卷装具的浪费,实际归档的会计凭证册数多于已经打了号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数只需加打缺额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便可。

  打完会计凭证的保管号后在将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的年度、凭证名称、保管期限、卷号、财务主管、经办会计、全宗等已知固定项提前填写完毕后排序整理待用。

  再次,会计档案整理。在正式接收到实物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后,根据会计部门在会计凭证上编制的凭证顺序号、凭证附件号及凭证的流水号等信息对其进行统一排序整理,检查排序无误后按其先后顺序“一册一填写一装入”的流程进行归档。

  对于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先根据其会计凭证上所反映的信息,在事先打印出来的“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凭证号码预留栏内填写记录该会计凭证的顺序号,在同时填写补充案卷装具的封皮。

  包括封面、封脊中的起止年月日、该月总册数、第几册、凭证张数、凭证顺序号等内容,待该册会计凭证案卷封皮全部需要补充填写的内容全部填写完,检查无误后方可将该册会计凭证装入会计凭证案卷装具内,累计装好6-10册会计凭证就及时入库。

  对于档案库内会计档案的分布,排架、摆放我结合工作实际统一规定按“顺时针方向由下至上依次分布补充档案,档案柜的标引由上至下以组柜流水号+组柜纵向1至5的方式标注,会计档案内容的标识由下至上进行标注,档案柜内会计凭证由左至右先下后上摆放”的原则,来规范会计档案的分布,排架、摆放。

  对于账册、报表等每年项目、册数均相对稳定的会计档案归档,采取卷内对账册、报表的具体会计科目编制一个流水号的方法将其固定排列,使之条理分明,井然有序。例如:账册类1、为现金日记帐;2、为银行存款日记帐;3、为内部存款日记帐等;完成会计科目固定后在对其卷内文件编张号、打印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四、库存统计记录

  待会计档案入库工作全部完成后对新入库档案及档案柜内的档案情况做全面的统计记录,为下一步计算机录入建立“会计档案定置组柜分布图”、制作标引、标识等工作做好准备。主要内容包括对案柜内档案的册数、分布情况、所在组柜编码等信息进行详细统计记录。

  五、信息化录入

  将整理过程中记录的会计凭证号码等信息录入计算机,编制当年正式的“会计档案案卷目录”“档案定置组柜分布图”“会计档案案卷情况说明”等。

  其中“档案定置组柜分布图”与常规的“定置分布图”有所不同之处在于“定置分布图”只是标引档案的大区间,“档案定置组柜分布图”已经细化标识到将每份会计档案所在的定置分布展示出来,图目录与实物档案的保管位置完全一样,通过看图目录、看柜号即可马上知道所需会计档案的位置,能够方便快捷而准确的提取相关会计档案,解决了会计档案调阅查询慢的问题。

  而“会计档案案卷情况说明”则对上一年度做了说明、本年度做了总结、下一年度做了安排,起到了承上启下提前准备、统筹兼顾的作用。

  六、打印案卷目录

  全面回顾、检查案卷整理、计算机录入等相关工作无遗漏后,在打印正式的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等材料。

  通过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编制简单实用的检索工具,按上述流程整理归档会计档案,实际所用时间比按常规归档方式至少快3倍以上,达到了以提高会计档案的归档质量、减轻劳动强度、减少调档时间,提升会计档案管理水平的目的,从而为充分发挥档案服务生产,实现效益最大化做出了贡献。

  一、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各公司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会计档案机构

  1.综合档案室

  综合档案室,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一种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各种门类档案的内部性档案管理机构。综合档案室统管本单位党政工团、科技、会计、经营等方面的全部档案。

  2.会计档案室

  会计档案室,是形成会计档案较多的单位建立在财会部门的专门性会计档案机构。有些大型或特大规模的企业,为加强对会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将所属机构的会计档案有效集中起来保管,以保证会计档案的齐全、系统、有序、得当,需要建立专门的会计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的整理

  1.会计凭证

  (1)去掉凭证中的金属物

  (2)凭证以左上对齐为准

  (3)填写会计凭证封面

  会计凭证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本月共几册、本册是第几册,记账凭证的起讫编号、张数,并由会计主管、装订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按上述要求单独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封底,并在封面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存放在其他类会计档案中,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

  (4)装订

  (5)填写会计凭证盒正面及侧面

  正面应写明单位名称,起止时间,本月共几册、本盒是第几册,记账凭证的起讫编号、张数、保管期限,由会计主管、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严格的大型企业还要编制全宗号、目录号、卷号。

  侧面应写明哪年,几月共几册,本盒是第几册,记账凭证从第几号到第几号,保管期限,严格的大型企业还要编制全宗号、目录号、卷号。

  2.会计账簿

  整理归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跨年度连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账簿,应在使用完的那一个年度归档。

  (2)订本账中的空白页不能拆去,应保持账簿本身的完整性;

  (3)活页账中的空白页要拆去,然后在剩余账页的左或右上角编上页码,撤账夹,加上账簿封面封底,用脱脂线绳装订成册;并把使用登记表或经管人员一览表填写完整。

  (4)会计账簿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签名或盖章。

  3.财务报告

  会计报表是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年度报表要与季度、月份报表分开,编写页号,分别组卷。按照归档的要求,装订时,加装卷内目录、备考表和卷皮。

  4.其他类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会计移交清册、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每一个清册就是一个保管单位,编一个卷号,不需整理。

  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整理方法不变。

  四、会计档案的归档

  1.整理、保管部门及人员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2.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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