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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购买服务公告(采购档案整理服务)

时间:2022-11-17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档案整理购买服务公告


  可以参考当地档案部门收费,我这里40元一本。


  主要案例:2014年8月12日,报道出了档案管理费事件,具体形象地举了一个“北漂”李健的例子:在北京打工12年,2013年之前每年档案管理费要交240元,2013年开始降到每年120元,12年来,仅档案管理费就交了近3000元。


  暂停收取:


  离2015年1月1日取消收取人事关系档案费的“最后期限”,河南省已有多地暂停了对档案费暂停收取。


  2015年,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关于公司新建档案室购买密集架申请报告如何写


  公司领导:


  为满足****需要,规范***室档案资料管理,现需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特申请购置档案柜两个,两个约1500元。另外***室之前未配置碎纸机,部分涉密文件无法及时销毁,为符合《******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文件,***室特申请购置碎纸机一台,约600元。碎纸机、文件柜总计花费约2100元。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差不多就是这个样子的,你需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略微修改一下。


  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集中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园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民营经济区等)管委会,负责管理本区形成的档案,对本区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并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第八条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移交和长久保存的标准及制度,加强对电子档案流转全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电子档案规范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管理,在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其电子文本和电子目录。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障信息安全。对重要、珍贵的破损档案进行抢救保护;对重要传统档案、重要电子档案实施异地异质备份。


  档案整理、修复、数字化、编研、展览、安全保卫、档案馆库物业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十二条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移交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移交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应当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单位或者个人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国前的档案,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属于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接收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


  (四)属于各单位档案机构管理范围的档案,应当分别按照各类档案的规定期限归档;


  (五)撤销单位的档案,应当指定专人将档案材料收集齐全,按照规范整理、编目,从宣布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所属各单位编印的报刊和其他出版物,应当从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鼓励集体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点建设工程和科研项目档案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直属单位、市属大中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因兼并、破产或者产权发生其他变动,其档案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将档案馆、库建设列入基建计划,对不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逐步重建或者改建。档案馆、库的周边环境应当予以保护。


  档案馆、库的新建或者改建,档案设施的购置,档案的管理、保护、修复等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单位的年度财政财务预算。


  人事档案整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力资源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人事档案范围是:


  档案整理购买服务公告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政府系统机关及所属的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教育、卫生系统除外)的正式干部职工;


  (二)各类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民营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干部职工;


  (三)辞职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脱离了工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四)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


  (五)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干部职工、各类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合资、三资企业的中方雇员;


  (八)其他社会人才。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管理科室是县政府系统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负责县政府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可以管理全县范围内干部职工人事档案;


  (三)严禁其他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内设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室)管理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和本人人事档案;


  (四)凡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擅自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三个月之内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人事档案。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之规定,认真做好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各项人事代理等社会化服务工作。人事代理社会化服务内容有:


  (一)按国家规定核定存档人员的连续工龄,调整记载档案工资;


  (二)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认定,办理职称考评的有关手续;


  (三)办理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四)负责为办理人及代理人员出具有关婚育证明;


  (五)按党章、团章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六)负责人才引进工作,办理人才集体户口挂靠手续;


  (七)办理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应往届毕业生的聘用合同备案管理手续;


  (八)为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九)办理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十)办理确因人才流动等原因失去原有身份的身份认定手续;


  (十一)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


  (十二)协助办理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其它服务事宜。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后应进行严格的检查,若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整齐或不完整、不清楚,应要求原管理单位补齐或查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档案后应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去函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条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第四章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


  第八条人事档案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成绩表和评审表、考绩、审批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八)处分材料(包括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九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工作。


  (一)要经常收集各单位在职务晋升、流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职工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职工履历表,作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人事档案;


  (三)有关用人单位和部门要建立主动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送交人事档案归档的工作制度,确定专人报送,及时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四)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五)复印件不能作为归档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六)属于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七)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19cm×26cm)的办公用纸,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八)在整理人事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社会人才人事档案材料。


  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业务费的区别


  1、首先,适用领域不同。政府购买服务: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除货物、工程、日常消耗需要的服务之外的能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无形服务,不包括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政府采购:泛指政府对货物、服务和工程进行购买的一种行为。


  2、其次,依据的法规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型PPP的操作规范不能突破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两者在各自领域又都有特殊规定,分别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3、最后,操作程序也不同。政府购买服务:不需要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且无需参与后续项目运营,可以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在程序及操作流程上较为简单。


  扩展资料:


  共同点:


  主体都是政府。其次,都是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一种行为。最后,从本质上讲,政府付费型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的一种模式。


  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所使用的必须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于2014年发布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畴。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客户档案应怎么管理?


  客户是企业的财富,做好客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管理工作,将大大有助于分析,了解客户,有助于沟通客情,稳固合作,为此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档案整理购买服务公告(采购档案整理服务)

  一、本部门所有员工有责任不断收集、完善客户资料卡信息,并予以填制、修正。


  二、建立客户销售业绩档案


  三、对所有客户(包括准客户)建立并填制客户综合销售力分析表


  四、完善并保存公司与客户签署的所有经销合同与文件


  五、壹个客户一份档案,不得出现缺页丢失


  六、客户档案资料作为公司最高级机密的一部分,公司所有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公


  司保密制度,确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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