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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中标公告(档案整理中标公告怎么写)

时间:2022-12-01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档案整理中标公告

1.招标代理资质
2.招标代理合同
3.项目批准文件
4.招标公告
5.投标报名资料
6.招标文件
7.购买招标文件表
8.拦标价的函
9.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及结果通知单
10.开标会议记录
11.评委签到表
12.开标会议签到表
13.投标文件递交表
14.标段评标表.评标结果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15.附件.......

档案整理中标公告

招投标的资料怎么归档

档案整理中标公告

招投标资料归档内容包括:
1、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或计划,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工作汇总报告,中标通知书原件,业主意见反馈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2、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协议扫描件,招标方案或计划电子版,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扫描件,业主意见反馈表扫描件,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招标公告网页版图片或所发布的网站,中标公示网页版图片或所发布的网站。
招投标资料归档时间:
1、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出售前,必须返回,否则招标文件不予盖章,特殊地区的情况须提前递交情况说明,报公司领导批示;
2、其他书面资料,中标公示发布后15日内必须返回全套资料,且资料内容满足本办法要求,否则从中标公司发布后20日起,停止受理对应分公司或项目部所有业务;
3、资料寄往总公司前1天,必须将电子资料建立压缩包发送至招标综合部邮箱。
招投标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2、招标文件备案表,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单位资金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预算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编制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自行招行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副本;
3、招标文件;
4、招标公告;
5、投标人报名登记表及确定投标人入围名单;
6、资格预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档案怎么做?需要的资料、程序是什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x0d\x0a  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x0d\x0a  (讨论稿)\x0d\x0a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x0d\x0a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x0d\x0a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业务上接受各级城建档案部门的指导。\x0d\x0a  第四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对同级监管机构移交的招标投标档案材料免费接受并保存。\x0d\x0a  第五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x0d\x0a  第六条 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x0d\x0a  第七条 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x0d\x0a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x0d\x0a  第八条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x0d\x0a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x0d\x0a  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x0d\x0a  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有关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x0d\x0a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x0d\x0a  (三)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x0d\x0a  (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x0d\x0a  (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x0d\x0a  (六)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获取招标文件一览表;\x0d\x0a  (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书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x0d\x0a  (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x0d\x0a  (九)清标情况报告;\x0d\x0a  (十)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x0d\x0a  (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x0d\x0a  (十二)评标报告;\x0d\x0a  (十三)招标投标的情况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x0d\x0a  (十四)中标结果公示表;\x0d\x0a  (十五)中标通知书;\x0d\x0a  (十六)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报价汇总表、项目班子配备情况以及有关联合体、分包等重要资料的复印件;\x0d\x0a  (十七)合同副本;\x0d\x0a  (十八)对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意见;\x0d\x0a  (十九)备案流程表和合同备案表\x0d\x0a  (十二)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记录表;\x0d\x0a  (二十一)行政监督意见书;\x0d\x0a  (二十二)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x0d\x0a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应当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保存六个月。\x0d\x0a  第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x0d\x0a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并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x0d\x0a  (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应附可邀请或直接发包的有关审批文件和说明材料;\x0d\x0a  (三)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x0d\x0a  (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x0d\x0a  (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x0d\x0a  (六)资格预审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x0d\x0a  (七)资格后审的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x0d\x0a  (八)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及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书;\x0d\x0a  (九)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与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及其发放、确认的记录;\x0d\x0a  (十)资格预审报告;\x0d\x0a  (十一)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含招标答疑或投标预备会纪要);\x0d\x0a  (十二)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等发放、签收的记录;\x0d\x0a  (十三)设有标底的工程施工招标标底;\x0d\x0a  (十四)开标过程中投标文件签收、评委签到等记录;\x0d\x0a  (十五)清标情况报告;\x0d\x0a  (十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含评委评分、评议等过程资料);\x0d\x0a  (十七)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以及理由等。已提交过的内容,可引用,不必重复提交。);\x0d\x0a  (十八)中标结果公示表;\x0d\x0a  (十九)中标通知书;\x0d\x0a  (二十)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x0d\x0a  (二十一)合同副本;\x0d\x0a  (二十二)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x0d\x0a  (二十三)备案流程表;\x0d\x0a  (二十四)行政监督意见书;\x0d\x0a  (二十五)未中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文件正本;\x0d\x0a  (二十六)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x0d\x0a  以上归档材料中,除(二十)、(二十五)项材料外,其他材料均应装订成册。第(二十)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正本)可以单独立卷装订;第(二十五)项(未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文件正本)应暂时保存,待合同签定六个月后销毁。\x0d\x0a  第十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x0d\x0a  所有存档的文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或A3纸(图纸除外)。\x0d\x0a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文件材料的立卷与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同一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考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存档信息;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查询和保管。\x0d\x0a  第十二条 归档装订的文件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并附卷内备考表列在归档文件材料尾页之后。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卷内备考表(格式)见附件。\x0d\x0a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可以将档案的立卷、装订、归档和保存等工作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承担,并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保密、鉴定、销毁、借阅等制度\x0d\x0a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档案在监管机构(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管至工程项目竣工后一至五年,即可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保存。\x0d\x0a  第十五条 对保存期已满,须移交同级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组织鉴定后可予销毁。档案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鉴销人员应在清册上签字,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x0d\x0a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x0d\x0a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标投标档案。\x0d\x0a  第十七条 档案室的建设应当具有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险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抢救、复制、收集等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x0d\x0a  第十八条 凡查阅或借阅招投标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必须精心爱护,不得拆卷、抽页、涂改、销毁。如需要摘抄或复印的,需经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x0d\x0a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机构对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如:工作文件、投诉处理、统计资料、活动记录等,也应及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管理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x0d\x0a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0d\x0a  附:案卷封面(式样)、卷内目录(式样)、卷内备考表(式样)\x0d\x0a\x0d\x0a  二○○七年三月二日

如何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

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线。目前各地采购代理机构发展“方兴未艾”,主要是由于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政府采购业务逐年越来越多,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中介?—社会代理机构开始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难得的市场机遇同样也对这些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调查了解,笔者发现,社会代理机构暴露出的问题已对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已刻不容缓。

一、处于成长阶段的采购代理机构

所谓政府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就是指具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该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代理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目前,在各地政府采购活动中,基本由财政部门确定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代理机构。中介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正当利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采购的不足。但由于机制不完善、监管不严等原因,目前社会代理机构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有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超标准收费比较常见:作为盈利机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普遍存在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问题,超标准收费比较常见。一是混淆类别,提高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对代理费只写明按国家规定费率执行,具体收费时想方设法提高费率,比如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货物招标标准收取、该分段计费的不分段等,实际收取金额明显高于应收金额;二是钻法律空子,自定标准。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对不涉及中标金额的费率未制定相应费率标准,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规定按每中标单位200-5000元不等收费。

(二)代理程序不够规范:因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采购代理单位无论是在标底保密环节、抽取专家环节还是开标现场进行录音录像监控环节均有空子可钻,随机调查结果显示:采购代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有的采购代理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特殊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与评标专家达成某种默契,私下谋取非法利益;甚至还有的采购代理法人同时身兼数个供应商单位法人,采购招标中一手操作“自己招自己”。对此,因取证难,被不少采购代理浑水摸鱼,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久而久之,政府采购极易变成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代理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不同的采购代理单位因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代理人员素质的不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的采购代理服务只是为招标人提交资料、“跑跑腿”等,不同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雷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等难以提出恰如其分的建议,有的甚至是全部靠采购单位一遍遍修改才完成,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采购效率上,部分代理单位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档案整理上,出现档案编号不一、内容不一的现象,甚至有的招标项目档案中未留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必备文件,为备查工作带来困难;甚至还有的采购代理人员技术水平高但职业道德方面不高,对投标人“吃、拿、卡、要”。

二、加强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政府机关内和社会上对政府采购活动造成很不好的影响,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均对采购代理颇有微词,采购单位“一肚子怨言”、供应商“敢怒不敢言”,直接影响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供应商投标的公正性,严重的甚至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因此,加强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已成为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针对目前代理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准入门槛,实行优胜劣汰。面对社会上良莠不齐的众多采购代理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在选用时应严把准入门槛,综合考虑其专业水平、信誉状况和采购能力等评价指标情况,选定业务能力强、资质信誉高的单位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使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及专业化队伍建设,并防止人情因素影响采购结果现象发生。

(二)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代理机构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告制度,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制度》等,从根本上约束其工作、规范其行为,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严格惩戒制度,必要时清除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促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广大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三是统一规范委托代理协议文本,文本中明确当次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采购单位处理一切采购事宜等内容,从而避免出现纠纷和推诿扯皮。四是积极与检察院沟通,适当延长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有效期,减少查询工作量。

(三)实行公开公示,让采购代理由“幕后操作”转为“前台亮相”。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随时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情况、收费情况、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和网络公开公示,接受来自社会、参与项目投标供应商及评标专家、采购单位等的全方位监督,接受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把采购代理机构推至“前台”,真正实现“阳光采购”。

(四)加强培训,提升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经办人政策业务水平。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确定相对固定专职人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各级各地采购管理部门每年应举办1-2次业务培训活动,帮助代理机构以及采购单位经办人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要求,促其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练掌握网上申报、修改参数等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五)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优化评标专家抽取。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及信誉评价,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能进能出。对个别不顾职业道德,评标过程中掺杂个人倾向,以及存在与供应商串通等问题的评标专家,严肃处理,清除出评标专家队伍。将抽取评标专家时间提前,以利于专家提前安排时间,保证评标时及时到位。

(六)强化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预防并处理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乱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升政府采购在公众中的健康形象。

(七)贯彻落实《条例》,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自身面临的新形势,认真领会《条例》对其提出的新要求,加强能力建设,追求专业化、差异化的发展方向,做精做优品牌,主动融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新机制;严格依法采购,推进规范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为实施政府采购法发布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完善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加强学习培训,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代理业务,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采购活动。

(八)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成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制定代理机构行业标准,引导代理机构自觉将行业诚信建设的要求内化为自身执业准则,通过行业自律,有效防止代理工作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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