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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中需要整理的音频文件,打开
2. 点击左下角的「智能整理」
3. 打开「智能口语规整」模式即可
速录师整理录音的方法
录音整理是速录服务业务的一种,是指速录师利用速录技术,将音频、视频文件的语音信息转录成文字信息的服务。录音整理并不是只整理录音,不整理录像,而是这两种服务形式的统称。下面我带来录音整理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文件处理
视频文件通常体积较大,速录师在整理的过程中需要频繁暂停或后退,如果电脑配置不够出色,那么,播放器的响应就会比较迟钝,影响速录工作的效率。因此,如果不是多人讲话,必须要结合视频来区别发言人的角色的话,速录师通常需要将视频文件格式转换为音频文件,再进行整理。
如果音视频文件本身的音量较小,或者背景有噪声,还需要利用专业的软件进行降噪和增益等处理。
第二步:文字录入
在开始录入之前,速录师必须明确记录的方式。我大概罗列了以下三种:
B级整理的文字通常用于阅读,对可读性有一定的要求,这是较常见的需求,所以一般将它定义为默认的格式。
C级整理的文字用于匹配视频字幕,因为字幕的文字与音视频同步,即使文字不通顺,也不会影响观众理解。
A级整理的稿件,一般用于官方的正式发布,这种整理相对细致,整理出来的文风也因人而异,客户通常会把整理的权力留给自己。
第三步:整理和校对
通常是检查有无错别字,查找资料以修正标记,进一步辨认录音的模糊部分等等。
无论是哪一种要求,在记录的过程中,都要讲究两个“一步到位”,一个“反复确认”。
一、记录方式一步到位。举个例子,如果客户要求是B级记录,那么在录入的过程中,就直接按照B级记录的方式录入。如果录入的过程太过随意,等录入结束之后再进行调整,那会是一个极其浩大和恐怖的工程。
二、文字准确性一步到位。速录师在记录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保持认真、仔细的态度,一旦发现错误当即改正,确保上屏文字的准确性,不然,后期的校对难度无法想像。
三、难以识别的内容反复确认。速录师接触的语言信息行业跨度大,天文、地理、政治、经济、金融、文化、医学、体育等等可能都会涉及,知识出现盲区在所难免。因此,如果在录音整理的过程中碰到了不可识别,或难以识别的信息,先不要着急,如果能听清发音,就打个同音字,并注明(音译),如果下文再次出现,则录入同样的同音字,无需注明(音译),如果连发音都听不清,则注明该处的录音时间,若听到后面突然明白了音译的内容,可以暂停录入,将同音字一次性替换。录音全部整理完成后,速录师可利用查找功能搜寻标记,辅助百度等搜索引擎,逐一对音译和时码的部分进行反复的听辨和确认,确保文字的准确性。
速录中的录音整理
一、什么是录音整理
录音整理就是在会议、电影 、电视等所录下来的声音转换成文字的过程。
二、一般发生情况需要录音整理
在会议过程中都会有专人把会议的过程录音下来的,那么为了让大家更明白会议的具体过程和内容,就需要对录音进行整理的。专业的速录公司不仅仅能够完成会议现场的速记,还能够进行录音整理,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在会议速记的过程中,速记员并不能百分百的记录下来,后期的'录音整理就能够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同样,为了使录音整理出来的更完善,速记记录的内容能够恰到好处的补充完整。
录音整理一般出现在会议上、演讲、培训、授课等这些情况上。录音整理能够帮你记录下很多重点内容,让您不再为无法全面记录会议而发愁。在这一点上贡献上是很大的。现在很多大型的会议中都有着它的身影出现。录音整理的出现,也促进了速录公司的不断发展。
三、录音整理的一般程序
1、接收客户录音
和客户沟通,接收其要求整理的录音资料,可以是上门取送,也可以是网上传送。
2、检查接受录音的规格
当资料街道自己手上时,要由专人确认录音格式,确认录音能否顺利播放;确认录音音质是否清晰;确认有无方言,方言味是否影响辨听。并第一时间告知客户是否全部或部分整理,不清楚的地方是否需要标注时码。我们据录音音质和数量,第一时间和客户确定最晚交稿时间。
3、明确客户对录音整理的要求
第一种:据普通话原音记录,听到什么记录什么。录音中废话、重复的话、口头禅全部据实记录;
第二种:对录音中能够明显辨别的废话、重复的话、口头禅进行适当编辑,尽量保证录音原意、保证语句通顺。
4、客户配合 客户应尽量提供录音相关文字资料,如录音涉及的单位名称、嘉宾名字、行业术语等,这样可最大程度避免谐音字的出现,更好的保障录音文稿的准确率。
5、 交稿
分批或整理完全部文稿后,通过邮件、QQ传输等方式交付给客户。在交付文稿的72小时后删除,客户需要第一时间删除的,当场删除。
6、 保密
严格为客户保密,保守客户资料秘密是我们基本的职业道德准则。
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想客户所想,应客户所需,完成客户的每一个要求,这才是最完美的录音整理!
采访之后,大量的录音文件想要转换成文字,想必这是每一个文字工作者心中的痛,迫切的需要一个能够将录音转换成文字的工具来帮助完成转换的话,这里在应用市场或者百度手机助手找到录音转文字助手按照下面的方法就可以完成的。
在选择了转换的模式了之后。就会跳转到录音识别的界面。
点就下方 播放按钮就能够对语音的消息进行识别
识别出来的文字会直接显示在文本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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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了转换之后,想要将文字使用到需要的地方。可以通过复制来将文字粘贴到需要的地方。或者使用导出的功能也能够将文字分享到需要的地方。
在完成转换之后要记得点击保存按钮。来将转换的文字和语音进行保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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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了保存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命名。完成之后就可以在文件库里面查看保存好的文件了哦。
录音证据属于试听资料证据,在整理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第一,保留录音证据的原始资料;第二,刻录成光盘提交法庭;第三,形成书面的表现形式,将双方谈话内容以文字的行为表现出来;第四,保持录音证据的完整,不要剪接。
一、录音(录像)证据是否可以成为证据?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 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三、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刚才提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
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
四、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要注意什么?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杨文战律师总结了十大要点: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7、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8、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9、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认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官员和检察官是作为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而负有收集证据责任的(见米兰达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应当收集 、提供证据;但法院也可依职权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则强调警察官员、检察官、法官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为条件。
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百度百科
不用标出
能够起到证明作用,形成证据链即可。
证据需要 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