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智慧档案管理与大数据解决方案的领航者,让信息价值超越期待

武汉档案管理

时间:2022-12-10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武汉档案管理

武汉市档案管理方法:

1、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应符合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2、设置市、区综合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设置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国家级开发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由其自行决定。

扩展资料

武汉市档案管理措施:

武汉档案管理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

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保护、档案抢救等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五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在本市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的档案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应符合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设置市、区综合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设置档案馆,由企业决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应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经档案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申请从事档案整理、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应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应由本单位的文书或业务机构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材料,应重点收集和保管,并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第九条 举办区域性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确定有关机构或人员做好与活动相关的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应归档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丢失、自行销毁或拒绝归档。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的档案鉴定、验收按《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
  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分别由市有关部门和本单位确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档案工作机构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所在单位确定。第十三条 立档单位对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对列入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向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0年的,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的档案,可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变更或撤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交接工作,防止档案遗失。
  国有企业产权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武汉档案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利用及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五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六)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
  (九)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第六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前款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满20年的,形成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原始档案或档案复制件;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期限;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的档案,可提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第七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
  (一)城市历史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第八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的具体范围。国家对人防工程、重点建设工程等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第十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
  (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档案从异地托管到武汉人才市场要怎么办理?

办理程序

1、签订个人人事代理协议:符合服务对象要求的毕业生持高校、用人单位、毕业生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需出具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工作证明。

自主创业毕业生需出示武汉市工商营业执照)到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毕业生服务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办理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主管部门签章手续,领取《毕业生报到须知》。

2、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协议:对接收毕业生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由单位与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持高校、用人单位、毕业生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到毕业生服务窗口办理主管部门签章手续,领取《毕业生报到须知》。

3、办理毕业生报到、入户手续

毕业生持省毕办签章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证明、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毕业生服务窗口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在汉入户的市外生源毕业生依次到拟入户区政务中心和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4、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与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单位或个人,毕业生档案由毕业生所在高校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档案转递地址统一转递到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汉口车站路一号)。

5、党组织关系接转

对与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毕业生党员,若接收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武汉市生源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的党组织管理;

非武汉生源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直接转入中共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非公有制经济委员会托管。毕业生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毕业生服务窗口办理党组织关系托管手续。

一、所需材料

个人委托: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外地户籍在我市企业或社会组织聘用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清单。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出具的存档介绍信;在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需执律所介绍信以及与律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律师)或劳动合同(执业律师)

二、收费标准

1、毕业生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按照180元/人收取档案管理费。协议期满,仍要求续签人事代理协议的,按照15元/人.月收取档案管理费。

2、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按照双方签订的《单位人事代理协议》提供服务,服务费由双方协商。

标签

相关资讯

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

档案扫描档案管理软件系统

TEL:18937133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