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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为交通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交通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档案是指交通行政、企业、事业、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个人,在其工作、生产、经营、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以备查考利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均应由各单位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领导人分管此项工作。有科技档案的单位,还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纳入企业管理、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纳入各级领导人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机构 任务第五条 遵照国家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交通部档案部门对直属一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双重领导交通单位的档案工作,既要执行交通行业档案管理的制度、规范、标准,又要接受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的科技档案工作,要执行交通行业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标准;交通部直属一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业务同时受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各交通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领导。第六条 交通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交通档案工作特点制定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交通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交通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交通部机关的档案工作。对部机关各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集中统一管理部机关的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为部机关和交通系统提供档案服务;
五、指导、协调交通专业档案协作组的活动,总结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组织并指导交通档案专业学术理论探讨、研究;
六、负责组织交通系统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组织学习、研究和推广档案管理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和先进经验;
八、参加国家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和重要设备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九、制定交通系统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并对交通档案馆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 交通部所属各单位应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处、科、室)。
档案管理处(科、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二、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本单位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的立卷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四、编制检索工具和汇编文件资料,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五、会同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六、学习、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推行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七、参加工程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八、负责培训档案干部,提高专业理论及业务水平,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九、根据需要兼管资料工作,对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十、根据交通部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永久保管的档案;
十一、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第三章 档案干部的条件与职责第八条 档案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事业心强,钻研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交通业务和本单位主管的业务范围;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负责管理党组织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符合机要人员条件。档案管理处、科、室、馆的负责人,还应具有馆员(或者相当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档案干部应相对稳定。对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档案干部的调离,应征求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意见。
各单位在考核档案干部的时候,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和档案工作的特点,考核其档案专业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保证档案干部与其他专业干部一样,进行正常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
易车讯 日前,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有关决策部署,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提高汽车维修业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向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发了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夯实应用基础
(一)明晰数据归集范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指导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记录数据上传工作基础上,组织做好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数据归集上传工作,积极引导《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中明确的汽车综合小修经营者,以及从事发动机、变速器、车身、空调、电气系统维修和四轮定位业务的专项维修经营者,于2022年底前实现维修电子记录数据的实时归集。
(二)规范数据时效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系列标准,在完成费用结算后实时、准确、完整上传汽车维修电子记录数据,提高数据上传时效性。要加强对新开业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数据管理,提醒经营者在完成经营备案后,及时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传输数据。
(三)提升数据传输质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符合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及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要求的汽车维修管理软件或手机APP名录,方便汽车维修经营者自主选择使用,提升数据填报的便利性、规范性。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通数据特异值自动提醒等服务功能,便于数据核对校验。对于存在数据造假、漏传等行为的,要及时督促相关汽车维修经营者予以整改。
二、突出公益属性定位,优化便民服务
(四)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各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要进一步突出汽车维修数据的公益服务属性,在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无偿向车辆所有人提供其车辆的维修信息查询服务,无偿向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服务,无偿向消费者提供不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基础信息和质量信誉信息查询服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动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公众服务、数据归集等功能,于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与部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对接,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本省份汽车维修经营数据有关归集分析报告。
(五)丰富便民服务内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及时上传汽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等资料;对维修市场规模、经营服务行为、汽车配件质量、车辆典型故障情况等进行分析研判,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通汽车维修流程引导、典型故障案例分析等功能,探索开展维护保养提醒、专家线上故障咨询、远程智能诊断等服务,向车主宣传正确的用车养车知识,倡导科学用车修车理念,提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使用“黏性”。
(六)完善车主评价机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进一步改进完善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车主评价机制,参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3部分:数据元》(JT/T 1132.3)实施五分评价制,方便车主对维修质量、维修效率、维修收费、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多方式展示车主综合评价结果,供社会公众参考。
三、挖掘数据信息资源,拓展服务领域
(七)推动提升维修服务品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维修经营者充分利用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资源,实时掌握车主评价结果,有针对性改进维修服务;要加强对汽车零部件故障信息的梳理分析,认真总结季节性、地域性和不同类型、品牌车辆的常见问题,加强对汽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与零部件企业的供需对接,精准调配相关零部件,减少车主维修等待时间;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事故车辆维修“直赔定点”、精准定损等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汽车维修服务。
(八)促进改善车辆技术水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强车辆故障信息梳理分析,精准发现易发多发的技术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车辆生产和零部件制造企业予以反馈。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通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反映车辆和零部件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缺陷信息的收集整理,对于查实存在质量缺陷、依法应当召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车辆生产企业、零部件制造企业实施召回。
(九)提高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效果。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系统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推行联合监管执法,加强排放检测比对,推动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实现车辆排放污染闭环治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与合理维修,及时消除故障,提升车辆污染治理水平。
(十)助力开展二手车透明交易。各地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在依法保障数据安全、确保车主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后,可探索向二手车领域依法有条件开放相关数据查询服务,推动二手车透明交易。鼓励有条件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行先试,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为出口二手车提供车辆维修情况证明,助力我国二手车出口。
(十一)推进固体废物信息追溯管理。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统筹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强化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以及废钢铁、废轮胎等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信息共享,推进信息追溯管理。鼓励各地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发布具有法定资质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和废水废气检测企业信息,便于汽车维修经营者自主选择,依法及时转移危险废物、检测废水废气,促进汽车维修绿色发展。
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
(十二)健全数据管理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安全可控。要加强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权限管理,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访问机制,切实防范越权访问风险。要严格数据应用事前审核、事中留痕、事后追溯管理,有效预防、发现和处置各类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和规范参与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企业的管理,建立常态化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防范数据被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有效保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十三)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汽车维修行业加快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要建立本省份汽车维修行业信用档案,采集录入汽车维修经营者数据传输、车主服务评价、经营备案事项抽查、群众投诉处理等信息,并实现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息与同级“信用交通”网站的技术对接和合规可查。要强化守信激励,积极推荐信用等级高、车主服务评价好的汽车维修经营者申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事故车辆维修“直赔定点”;对于严重失信的汽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十四)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评估工作,加强对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归集范围、传输时效、安全管理以及便民服务、应用效果等情况的跟踪评价,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的突出问题,持续完善数据分析与应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水平。
(十五)强化运行基础保障。部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要切实加强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紧紧围绕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公益属性,完善保障机制,加大工作投入,加强对省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系统自主可控、安全稳定运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级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单位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维护长效机制,积极改善软硬件和网络环境,做好系统运行保障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密切协同配合,强化业务协同,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建立安全稳定、普惠便民、开放共享的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体系,为促进我国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交通事故档案内容包括:受伤人受伤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很重要)、医院的初诊报告。如果复诊与初诊有不同情况,需及时添加复诊医院的诊断报告和相关检查报告。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所有的工伤证据就此落实,不产生新的问题。
有专门的工伤事故申报表,格式是固定的。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 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报部、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1.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使该装置日处理量减少20%以上者(生产装置处理量损失由调度室提出);
1.4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事故。
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2.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2造成直接损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内)。
2.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2.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1、2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 事故的分管
1.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技科负责管理;
1.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1.3跑损、冻凝或和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1.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1.5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 事故调查及处理
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厂长立即组织安技、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 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厂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
3.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付厂长将事故及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3.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技科,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安技科。
3.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
3.4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科室)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27日前汇总报安技科。由安技科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3.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4、 事故的损失计算
4.1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
4.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
4.3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
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车间上报时或安技科向上报时参考。
1、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1.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物质原因)
1.1.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1.1.2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
1.1.3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1.1.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1.1.5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1.1.6淹溺。
1.1.7灼、烫伤。
1.1.8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1.1.9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
1.1.10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1.1.11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
1.1.12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集物倒塌。
1.1.13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
1.1.14中毒和窒息:指油气、沥青、氮气、一氧化碳和各种化学气体等。
1.1.15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
1.1.16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
1.2间接原因:(组织技术原因)
1.2.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1.2.2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1.2.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1.2.4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
1.2.5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1.2.6劳动组织不合理。
1.2.7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1.2.8设计有缺陷。
1.2.9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1.2.10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1.2.11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2、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1直接原因
2.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1.2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
2.1.3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
2.1.4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
2.1.5设计错误。
2.1.6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
2.1.7其它原因
2.2间接原因
2.2.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制度。
2.2.2劳动组织不合理。
2.2.3缺乏安全教育。
2.2.4验收不彻底。
2.2.5其它。
3、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3.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3.2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
3.3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
3.4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
3.5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3.6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
3.7物质的化学作用。
3.8其它。
五、附则
1、其他厂矿职工(包括代培实习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由本厂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并通知原单位。
2、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厂级(公司)决定,一般事故处理由主管业务科室,会同安技科决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细则处理:
3.1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动停车,或紧急放空措施者。
3.2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厂外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
3.3由工会、武装部等单位有组织的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练兵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工会、武装部等部门组织处理。
3.4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3.5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行政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3.6交通事故,厂内由运输科负责分析,统计上报;厂外由保卫科负责分析处理。
3.7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
3.8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头斗欧、闹玩等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
3.9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重伤事故划分标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灶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
6、手部伤害:
6.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6.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6.3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7.1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
7.2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375 号令);《生产 法规依据: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 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 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 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 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 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 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 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 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 1~2 人的事故。 (包 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 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镇安监站报告; 死亡事故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 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 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 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 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 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 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 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 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 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 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 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 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 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 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 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 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 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 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 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 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 记录、 照片、 鉴定材料、 事故教育, 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这方面很简单,主要是管理档案的学问,其次是结合交通方面的特点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查询等。详解建议进入百度文库收索。 是文档方面的,建议进入文库收索,根据需要筛选即可,很方便。
【车辆违章查询可以通过以下方法】: 1、网站查询法: 用万能的百度,查找到本地公安网站的车辆违章信息查询栏目。准备好你的汽车行驶证,输入你要查询的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后六位、选择车辆种类,并输入验证码(各地车辆违章查询网站各有不同,通常都是输入上述的信息,你得看着办)。 2、触摸屏自助查询法: 如果你有时间的话,最好的方法就是开车去当地车管所或交巡警大队。用办事大厅的触摸屏查询系统自助查询,这种方法最有权威性也是最官方的违章结论。 3、审车时一并查询: 当然也可以在汽车年审时进行查询,如果有违章情况,可以在车管所把车辆违章查询和罚款同时处理了。 4、拨打当地114台电话: 告知电话接线员你的车牌号,请接线员查询车辆违章信息数据库,告知你的车辆是否有违章情况。此方法查询到的信息可能有延时,因为公安库中的数据导入到114台数据库有一定的时间缓冲;仪陇县摩托车交通违章档案查询
机动车驾驶证更换、变更、注销办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业务领导岗应当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录入“达到年龄换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录入“自愿降级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二)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四)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累积记分查询结果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确定并录入,提前换领了延长有效期限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生效前达到记分满分记录的,收缴其已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原有效期限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换证日期:录入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 (六)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准驾车型代号。 (七)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事项和变化后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持《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证换领现准驾车型驾驶证时,按照《准驾车型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关系签注准驾车型。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累积记分查询结果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三)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对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下载打印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对于申请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于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转入换证信息在24小时内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证件转入换证”。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和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全称录入。 (四)原档案编号: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五)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 (六)转入日期:按照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七)累积记分分值:按照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录入。 第三十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二)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三)注销日期:属于申请注销的,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注销的,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三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属于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吊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1、填写《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情况变动申请表》;
2、申请人须提供驾驶证及《XX市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办理程序: 按照规定,须本人前来办理对持证人符合驾驶证注销条件的,当场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并收齐审核原持证人所有资料后予以登记,发给注销凭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收费标准及依据:注销手续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