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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存放

时间:2022-12-13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甘肃省档案存放

甘肃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托管地址

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甘肃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托管地址,希望大家喜欢。

甘肃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托管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78号兴业大厦四楼、六楼。

不同转档方式办理存档手续:

1、原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

甘肃省档案存放

(1)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原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到我中心申领《商调函》;

(2)回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凭身份证和原单位出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存档手续;

(4)对于档案主要材料不全存档人员应补齐相关材料后存档。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

(1)根据人调发[1991]14号和[1992)18号文件规定,辞职辞退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或批准后,由单位将审核或批准材料和人事档案移交省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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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人才中心验收辞职辞退材料和人事档案,合格后出具相关证明,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原单位;个人持身份证和辞职辞退文件办理存档手续。

3、普通院校毕业生

(1)择业期内普招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开往我中心或我中心的人事代理立户单位);如就业报到证不合要求,毕业生可选择改签后办理或不改签由学校出具《档案转递单》、档案材料清单办理。

(2)超择业期及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各类院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后工作经历证明和工作鉴定、《就业报到证》或学历认证报告办理存档手续。

4、非公单位就业及其他社会管理人员,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和工作鉴定,持就业单位委托存档介绍信或个人申请,办理存档手续。

5、人才服务机构转入

(1)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郑州单位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到省人才中心申领《商调函》;

(2)回当地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收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工作,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州(地区)、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检查和指导。第七条 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多种门类的档案。
  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部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及相关知识,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热情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称评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立卷归档的,由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收集整理,按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及时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档案业务监督和指导。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或移交同级档案馆。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科研成果、产品试制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应有城建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制定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州(地区)、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州(地区)、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验收之日起半年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底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的,应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未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其中属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由综合档案馆收购或者征购。

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档案托管电话

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 综合服务: 职称社保户籍: 档案服务:

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是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为各类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招聘政策和就业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开展人才招聘、人才交流、人才派遣、人才猎头、人才测评等业务。

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巾帼就业分市场将全力打造就业有指导、创业有扶持的“线上+线下”巾帼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线上在省人力资源市场官方网站“甘肃人才网”设置巾帼就业专栏,开辟直播活动专区,线下依托市妇联巾帼创业就业示范基地,打造共享直播间、巾帼创业馆、就业培训室、“金城大姐”家政实训基地和“陇原巧手”手工体验基地。

甘肃省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档案馆分为地方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门档案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部门档案馆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档案馆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国家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变更和撤销由其批准设立的部门审批。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业务接受本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门类的档案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开展档案寄存有偿服务。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和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价值鉴定、档案等级评估等专业知识。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和收集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由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收集整理,按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活动时,应当做好纸质、声像、电子等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其中声像档案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馆(室)或者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科研成果、试制产品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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