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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接收档案

时间:2022-12-13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吉林市接收档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形成的各类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科目。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和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的权利。第二章 档案机构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长远发展规划;
  (三)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及档案宣传工作;
  (四)组织、指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五)参加重点工程竣工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资料的验收、鉴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接收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征购散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系统整理进馆档案、资料;
  (三)负责馆藏档案的鉴定和统计工作;
  (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的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八条 凡设立专门档案馆的,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门档案馆须按规定负责接收管理本专业系统领域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综合档案馆与专门档案馆在接收档案发生争议时,专门档案馆接收复制件,综合档案馆接收原件。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档案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和各类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根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工作理论与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研讨及交流。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指导所属单位及村社(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并按规定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三章 立卷归档与移交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部门或个人所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卖档案及复制件。第十三条 各种档案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组成案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移交归档。
  凡归档案卷,必须符合立卷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保管期满的档案,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因故不能按期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移交。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文件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超规定时限立卷归档和违反《立卷规则》归档,以免造成档案的散失。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重大科研成果、新产品试制、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必须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归档材料不齐全、完整、准确的,不予验收。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城建档案规范、齐全、及时报送、移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移交、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

  (四)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

  (五)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查处。 law51.com

  市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市政公用、规划、人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城建档案资料必须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一)城市市政公用、交通基础设施;工业、民用建筑;园林、风景名胜;城市防洪、抗震;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隐蔽工程;人防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下管线工程等各类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城市规划、市政公用、风景名胜、消防、民用建筑建设、地下管线专业管理、人防(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资料。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七条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设单位须建立声像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工程声像档案。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档案资料应当是原始件。工程档案的各项签证手续必须完备,整理、编目等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验收合格五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后返还建设单位。第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全部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应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房屋因拆迁等原因灭失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后15日内书面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编制的工程档案材料提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档案合格的建设工程发放《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不合格,没有领取《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编制和报送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的部门和单位,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0000元至80000元罚款;

  (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5 %至10 %罚款。

吉林省梨树县人社局接收应届生档案的接收地址

梨树县人才交流中心。
该接受地只接收由高等院校或档案托管机构用中国邮政EMS或机要通道寄送的档案,其他快递一律拒收。档案寄出时需为学生档案附档案目录清单,未附目录清单,如档案材料有所缺失与中心无关。
人才中心接收档案条件之一首要的是报到证,报到证上有写报到单位的。

2019年吉林毕业生档案查询系统及毕业生档案去向查询

怎么查档案在哪里

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档案基本就六大流向:

继续在本校读研读博等深造的,档案留校;

已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

吉林市接收档案

已签约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中心);

未签约的未就业或是自由职业、自谋职业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回原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事部门(由于部门改革等原因,不同时期接收档案的原籍地部门叫法前后可能不一致,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毕业后在他校深造的,档案转到其他高校;

还有部分高校有政策,就是毕业后档案和户口可以留在学校的人才交流中心两年,两年后必须迁走。

弄清楚了毕业后的几大档案流向后,就根据自己当初的毕业后去向进一步查找。深造的最终还是要离校的,正常毕业离校档案最终是要离校流向工作单位相关的档案管理单位;非正常离校,则档案可能就留校了,这种情况只能在深造学校查找啦。那些暂留母校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则可能由于忘记了等原因,留在了母校人才中心,去查过就知道了,该人才中心一般就在校内,不知道在哪里的话可以问问档案馆的人,网上一般也可以查到其电话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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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毕业时的签约单位有档案接收权,则毕业后档案流向的第一站就是该单位,直接去该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查找。如果在第一个工作单位查询到档案已经转出,而工作变动后的单位也有档案接收权,则继续到有档案接收权的单位查询。一般只有国有单位和事业单位才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是没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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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的单位没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的,则就要到工作过的单位的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去查找。从毕业离校的第一个工作单位开始排查。各地关于人才市场的叫法,主管单位等都不太一样,反正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人力资源中心等都是,很多地方都是由人事管理部门开办和主管的,如果不知道人才市场在哪里和档案管理的问题,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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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档案转回原籍的,就直接到原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查。各地情况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有档案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各类档案;有的市县则设置下属人力资源中心(人才市场),所有接收回来的档案都归到人才市场管理。因而,可以先到人社局查询,再根据情况去原籍地人才市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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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大学等学校毕业后,或是工作变动后,不注意档案的转移和保管事项,直到某一天需要升迁、报考公务员、资历考评等,才发现自己现工作单位没有自己的档案,档案找不着啦!有的人毕业多年后,工作几经变动,工作过的单位比较多,自己也不在意档案的事情,都想不起档案会在哪里了。为了能找到档案,只有根据档案可能的流向,多种途径来找了。

先从母校找起。各个大学基本都是学生毕业后档案也转移,这个是考验就业率等因素的,档案基本不会留在高校内。但是,为了慎重起见,还是要查查。直接到母校档案馆查,或是网上查找母校档案馆的联系方式,电话或是email联系相关负责人查询。通过大学档案馆查询,就算档案没有留在母校,也可以查到当初毕业是的档案去向。

END

注意事项

基本就这几种查询途径和方法了,如果都找不到,就几乎可以确定是彻底丢了,不用再费心啦,那就得采用非常手段新建档案了。

吉林市人才市场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在哪里

吉林市人才市场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在哪里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带有规律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管理吧。以下是我整理的吉林市人才市场毕业生的.档案管理,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档案管理亦称档案工作。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接下来我整理了吉林市人才市场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在哪里的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吉林市人才市场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在哪里

这个要看你的报到证上写的是哪,上面有写档案发到哪个地方。一般都是吉林市人才市场。在辽北路和解放北路交汇处那边。可以到那里去咨询一下。

档案一般存放在哪里保管

1、毕业后档案不能放在自己手里。可以存放学校、生源地人事局、人才市场、劳动局,街道办事处,职介,否则就是死档。

2、自己携带档案要尽快向人才服务机构咨询,如果档案袋被打开,里面的资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核实,如果档案资料遗失,还要到原单位去补充和确认。

档案如何处理?

1、毕业后档案存放学校(注意2年期限);

2、到所在地人才市场进行档案挂靠;(注意不要超过两年)

3、找到工作的,去上班单位所在的人才市场进行档案挂靠;

4、无论参加工作与否,都可以把自己的档案拿回到原籍人事局或人才市场;

5、毕业后档案主动打回原籍:不管是否参加工作,都可将自己的档案拿回到;

6、原籍人事局或人才市场。(不建议如此处理,因为不确定会打回到哪里,容易造成档案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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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18937133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