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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时间:2022-12-18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人事 档案 篇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1) 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 事档案;

(2)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 案;

(3) 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 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 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谁管理

法律分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操作指南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操作指南

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对流动人口的档案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做好流动人口的档案管理,成为摆在档案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是我分享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操作指南,快来看看吧!

一、项目名称: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申请方式

1、窗口申请:淅川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层6号窗口申请;

2、网上申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第五条规定:“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第七条规定:“人才流动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单位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人员名册等材料及人事档案,个人须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聘用证明及个人人事档案等材料。

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提供的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申请条件、办理期限、需要提供的人事档案及其它材料;

(2)审理:审理委托人或委托单位提供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3)服务:根据政策规定,为委托人或委托单位根据档案查阅、出具相关证明等服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托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1),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工作十分重要。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定义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机构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2、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3、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保管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一、流动人员的概念

流动人员工是指因工作、学习、出国等原因,户口没有在居住地,即“人户分离”的人员。

二、流动人员档案保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一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施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保管,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1)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保管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三、流动人员档案的范围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体包括: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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