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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一、综合
1.区县(市)以上各级人大、政府、移民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移民工作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文件材料
上级的
本级的长永短短
2.移民工作中有关宣传、教育的文件材料
上级的
本级的短长
3.区县(市)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移民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文件材料永长
4.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区县(市)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方案等
市级
区县(市)级永永长长
5.区域性淹没实物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含区县(市)城、集镇和农村、城市居民)永永
6.市、区县(市)移民综合性的调查、规划、计划、总结、统计、情况汇报材料
永长
7.各部门、各单位移民综合性的调查测设、规划、计划、总结、统计情况汇报材料短永
8.市、区县(市)移民工作综合性的会议记录、纪要、文件等材料永短
9.各部门、各单位有关移民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短长
10.移民工作简报、信息等
上级印发的
本级印发的短长短短
11.有关移民工作的提案、议案及其办理的材料长长
12.库区户口管理、清理和农转非的文件材料短永
13.库区移民工程灾情调查报告及减灾、救灾的文件材料、统计表
重要的
一般的长短短短
14.库区移民工作试点总结、汇报、验收、结转等文件材料长长
15.库区移民对口支援考察、互访、信息交流合作协议等材料长长
16.移民部门帮困扶贫工作文件材料长长
17.区县(市)以上部门印发的非移民专项工作但要贯彻执行的政策性文件材料长长
18.区县(市)以上部门印发的移民档案管理制度、条例、办法等文件材料。长长
19.移民安置、补偿、搬(拆)迁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材料
有关移民工作违纪违法的控告、检举材料长短永短
20.移民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编制等文件材料永永二、安置补偿
1.全区或县(市)农村受淹面积、人口、淹没损失等文件材料永永
2.被淹乡、镇、村原貌、原址测设、地形图等永永
3.各淹没乡、镇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实施方案、效果、总结等文件材料长永
4.移民户和移民单位的财产、房屋面积、土地耕作、经济状况、各项收入、家庭人口及其结构等各种材料的调查表、登记表等永长
5.农村移民、集镇搬迁的试点、规划、实施措施、效果、区域性布局等文件材料
全区或县(市)性的
各乡、镇的永短长长
6.农村移民安置去向,跟踪调查,遗留问题处理,纠纷调查、移民点建设等文件材料永长
7.接收移民的报告、计划、优惠、安置办法等文件材料及安置合同、协议
经批准实施的
未批准实施的
以工代粮赈文件材料永长长长短长
8.旧区县(市)城区原址、原貌地形图、以及旧城区旧址勘测、调查、统计、损失、测算等文件材料长永
9.旧城区水、电、气、邮电、通信、道路、广播电视、文物古迹、环境保护、公用设施等调查、统计材料及图纸、图表长永
10.新城选址、评估、论证、城区地质、地貌、面积、人口、规模、建设搬迁规划等文件材料长永
11.新城区布局、总规、详规、设计、实施方案、计划等文件材料长永
12.新城区征地、拆迁、补偿等文件材料永永
13.新城区(含规划发展区域)内的道路、桥涵、各类管道、输变电、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文化古迹、公共设施等建设的文件材料、图纸、图表等
设计文件、图纸
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
实施中的其它材料短长短长永长三、项目建设
1.土地开发规划、方案、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性文件材料长永
2.农、牧、林业开发项目的规划、评估、论证、实施计划、方案、效益分析、跟踪调查、统计等文件材料
全区或县(市)性、综合性的
具体项目的开发、建设永长永
3.水、电、路、园林、配套建设、移民新村建设等长永
4.乡、镇企业技改、搬迁规划评估、论证、实施计划、方案投资、建设规模、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及竣工图长永
5.交通、水、电、气、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文物古迹、寺庙、环境保护、库底清理等迁建文件长永
6.农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文件材料及竣工图长永
7.工厂淹没调查指标、项目可研审批文件、资产评估、补偿手续文件等永永
8.工业及其它投资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环境预测调查报告,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等文件材料永永
9.城迁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及批准文件、计划、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文件资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设计、勘测报告、地质图、勘查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材料永永
10.总体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等设计文件材料长永
11.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补偿协议书、合同等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永永
12.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会议文件、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表等竣工验收文件材料长长
桃源水库工程移民安置任务按项目划分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等。
1.农村移民安置。农村移民安置包括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
(1)生产安置。本工程规划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82人,其中淹没影响区50人、枢纽工程建设区28人、输配水区4人。根据移民安置意愿调查成果和地方政府意见,结合当地村民对土地依赖性不高的实际情况,规划全部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2)搬迁安置。本工程规划水平年搬迁安置人口29人,全为水库淹没影响区。根据库周环境容量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意愿,规划29人在本组分散择地建房安置。 2.移民资金审批情况。根据初步设计报告,桃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概算静态总投资4140.19万元,其中:农村部分补偿费1600.02万元,专业项目处理费642.14万元,库底清理费24.56万元,其他费用310.00万元,预备费232.00万元,有关税费900.46万元,社保资金431.02万元。
3.移民资金到账情况。截止目前,道真县扶贫办桃源水库工程移民资金累计到账2388.17万元,其中拨入2388.00万元,利息收入0.17万元。
4.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桃源水库工程移民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移民安置、专业项目处理、水库库底清理和实施管理开支。截止目前,桃源水库工程累计使用移民资金533.94万元,其中:农村移民安置511.57万元,专业项目处理21.90万元,实施管理费用0.47万元,帐上资金余额1854.23万元。
二,移民档案管理情况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档案进行了阶段性的收集、整理,基本做到了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1.移民分户档案。包括移民搬迁人口审核表、搬迁安全责任书、移民承诺书、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书、搬迁搬迁协议书、补偿明白卡、兑现花名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土地承包证、户口册、房屋搬迁安置前后对比照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2.文书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上级文件、本级文件、下级上报文件以及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业务往来产生的所有文书档案分年度进行了整理。
3.专业项目档案。按照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项目分别建立了工程项目管理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监理文件、审计文件、决算文件及咨询报告等。
4.财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和规定,建立了财务专门档案。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优化
齐全是指门类齐全,不论是内容还是载体
完整是指归档的材料要完整、不缺损
优化是指仅在数量充分的基础上要求质量优化,具有特色
加强档案调查和指导
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依法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一方面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另一方面,档案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加强调查,强化征集民间特色档案,促进档案资源建设,以丰富馆藏内容,改善馆藏结构,将应接收的档案及时接收进馆。
保持全宗不可分散性
全宗就是一个立党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一个单位的各项活动是密切联系的,因此在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也必然存在着固有的联系。为了确保文件的完整,在收集档案时必须坚持全宗不可分散的原则,一个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应集中到一个档案室,不能人为地分散处理。
加强档案工作的标准化
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和装订的要求。应当使用符合耐久性要求的书写材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非耐久性书写材料。归档材料中有电子文件的,应当与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存档。
现在移民出国的人很多,可能很多人这辈子就机会发挥不了个人档案的作用了。
但是这里还是提醒大家,最好还是把自己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保存到户籍地的人才中心,一来现在正规人才中心存档都是免费的。再者也方便后期需要的时候,调取方便。
可能很多人自己后期不会考编、入职国企、事业单位。但是你不清楚自己的子女是否长大后会返回中国国内来发展。毕竟现在海龟是越来越多了。因为国内的就业和创业环境越来越好。
如果子女也和自己一起出国,那么也在出国前将子女的档案存放在出国留学机构或者户籍地的人才中心。因为当其子女回国的时候,首先要进行海外学历认证,建立留学档案。
如果你的子女后期在国内考公务员、入职国企、事业单位,也是要进行政审的。特别是一些公检法岗位,是要对其直系亲属进行政审的。
先将自己和子女的档案都安排好再移民。这样对子女是最好的,
档案管理国家标准有很多,比如:
GB / T 28624-2012组织机构代码数字档案管理和技术规格
GB / T 27703-2011信息与文献图书馆和档案馆的文献保存要求
GB / T 28042-2011为基础的电子商业的主要活性交易个人信用档案规范
GB / T 24422-2009信息和文献 - 档案纸耐久性和耐用性要求
GB / T 15418-2009档案分类索引规则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2010 年 4 月 30 日联合印发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 民档案管理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以下简称征地移民档案)管理, 维护征地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征地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移民档案是指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在征地 移民工作中所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与载体 的历史记录。 征地移民档案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市、县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征地移民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指导。 各项目法人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 工作,并按规定向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移交。 第五条 征地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应纳入负责或参与南水北调工 程征地移民工作各单位的工作内容, 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确保征地移民档案完整、 准确、 系统、安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六条 从事征地移民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整理”的原则,将征地移民 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 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产生或经办的文件由本单位整理归档。县级以下 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 按有关要求归档整理后向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移交, 为便于工 作可保留副本。 设计、勘测定界、监理、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产生的文件,由产生单位在征地移民档案 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在征地移民档案通过验收后,设计、勘测定界、监 理、 监测评估等参建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 交接各方应认 真履行交接手续。 项目法人征地移民工作产生的文件,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归档。 第八条 征地移民档案采取定期归档,具体归档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档文 件材料须按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由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未归档或归档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进行征地移民档案验收。 第九条 干线工程征地拆迁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照《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 档案分类编号及保管期限对照表》 (国调办综[2009]13 号),由干线工程沿线各省级征地移民 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丹江口库区征地移民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由涉及到的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结合 实际,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征地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归档范围,将本单位或部门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分类整理,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成套性,区 别不同的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 文书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 9705-2008)或《归档文件整理规范》 (DA/T 2 2-2000)的规定整理、归档;征地移民项目档案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 案整理规范》 (DA/T 28-2002)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办[2005]480 号) 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 会字[1998]32 号)进行整理、归档。征地移民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盘、 磁盘等特殊载体的档案材料, 应标注事由、 时间、 地点、 人物、 作者等说明性内容, 参照 《照 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1-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 18894-2002) 进行整理、归档。 (三)归档文件材料应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手续完备,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 要求。 第十一条 丹江口库区移民的迁出县(市、区)和迁入县(市、区) 、干线工程征迁涉及 的县(市、区) ,必须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建立完整的征地移民档案。 县级征地移民档案中,分户、集体、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 复建等材料应齐全完整。 外迁移民迁出前形成的档案资料由迁出县(市、区)征地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按户 整理后,将复制件交迁入县(市、区)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保管。 第十二条 各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征地移民档案收集、 整理、 保管、 移交、鉴定销毁、利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保管征地移民档案应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 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 设备, 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征地移民档案验收是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的前提。 干线设计单元工程的征地拆迁档案验收,应在设计单元完工阶段征迁安置验收前完成; 丹江口库区征地移民档案验收,应在库区移民初验前完成。 干线工程设计单元完工阶段征地拆迁档案、库区移民初验阶段的征地移民档案验收有关 事宜,由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项目法人形成的征地移民档案,与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并验收。 主体工程竣工阶段征地移民档案验收事宜,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事宜确定后,另行明确。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应对在征地移民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 门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对逾期 未改,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违反档 案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地方各级征地移民主管 部门保管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 征地移民档案移交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确认帐物相符后, 双方经手人应在交接凭证上签字。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项目形成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征地移民主管部门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 际,制定实施细则,与归档范围一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