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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办理退休后,社保局会根据退休人员不同的身份以此分类存放在不同的地方保管,如企业的退休职工,这类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还需原工作企业进行办理结束社保手续,然后将个人档案返还原企业继续由其为其保管。如果是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人员,那么档案会存放在人社局,如果退休人员是领导岗位退休的话,那么档案会在相应的组织部档案室内,当到达退休年龄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后,档案还会回到原本存档的档案室内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规定条件是什么
1、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
2、退休年龄:
(1)普通工作人员,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
(2)省部级工作人员,65岁;
(3)国家级工作人员,70岁;
(4)女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延迟至60岁;本人申请,仍然可以55岁退休;
(5)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女性工作人员,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01 当办理退休后,社保局会根据退休人员不同的身份以此分类存放在不同的地方保管,如企业的退休职工,这类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还需原工作企业进行办理结束社保手续,然后将个人档案返还原企业继续由其为你保管。 这个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说明。如果是事业单位人员退休人员,那么档案会存放在人社局,如果退休人员是领导岗位退休的话,那么档案会在相应的组织部档案室内,当到达退休年龄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后,档案还会回到原本存档的档案室内保管。 如果属于税务部门、电力部门、气象部门等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你的档案一般会存放在上级管理部门,需联系上级管理部门去找。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在最初缴纳社保个人档案就会存放在人社局中,然后灵活就业人员手中会有份档案存放协议,这份协议是用来方便查询或转移档案使用的,在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直接去人社局申请退休,档案也会一直存放在人社局中。所以在办理退休前一定要将档案处理好,以免到退休时因档案存放问题影响养老金的金额。 一般人社局办理退休的分为单位办理退休和个人缴纳保险办理退休,二者办理有着很大的差距。单位办理退休在单位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会给职工申请退休,并将职工的档案提交到人社局办理审批手续。主要审核单位职工档案中的出生年月日、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时间以及社保缴费年限。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职工档案将会被存入人社局的档案室里,将不再返回给单位。
1.企业整理退休人员档案,填写各种基础性表格,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验收。
2.街道对企业移交的档案、各种表格进行审核验收,和企业签订《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档案移交清单》。
3.企业应按签订的《协议书》,及时将退管经费转到各街道所在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开设的账户,由中心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凭证。
4.街道接收后将《信息表》、《花名册》、《协议书》、《移交清单》,送交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管服务科留存。《花名册》还须以电子表格的形式用磁盘报送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机房,电子表格需在“姓名”前增加“个人编码”一栏,以便将退休人员从原企业户名下划转到街道户名下进行社会化管理,同时报一份给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备份。
5.街道档案专管员对所接收的退休人员档案进行整理清点,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管理。
6、街道根据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退休提档案要什么手续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4、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会通知办卡,按手印。手续都办好以后,次月领取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
职工退休之后,现在各地档案管理的办法不同,有的转移到当地社保部门,有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转移到社区保管,有的依然在原单位保管,如果你想转到街道,需去劳动局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申请,批复之后档案和保险关系才可转到街道。社会化管理只有自然人的企业可以申请。
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这是档案保管的主要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