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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保证登记机关更好地履行登记职责,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对其禁止从事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扩展资料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
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号码是。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3、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4、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5、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6、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第九条 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每当大家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都会问这里到底是干什么的,不动产又是什么,因为没有接触过,因此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一无所知,只有在买房子或者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才知道自己去那里做什么,还是看看我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职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注意什么的知识介绍。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职能?
1、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开展不动产登记理论、政策和技术标准的研究。承担了三项事务性工作:一项是国有重点林区林地、森林林木的登记发证。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第三是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发证。这是大项职能。
2、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职能,就是协助国土资源部开展不动产统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制和管理。职能,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数据分析工作,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建设研究,承担不动产登记成果应用与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3、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开展不动产权利制度以及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理论、政策研究。承担国土资源部交办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取证和调处工作。
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注意什么?
1、旧证书仍然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不会强制换新证,只要房产不涉及变更、交易等事项,不需要特意去更换成不动产证。
2、新证办理只多一道工序,办理不动产证的手续和原房产证的手续一样,不需要增加任何费用。区别,在于办理房产证过户只需要将图纸直接复印即可,而不动产证需到测绘院重新出具一份带编码的图纸。
3、小产权房不发证,多位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
4、对楼市没有直接影响,业界普遍认为不动产权证对楼市没有直接影响。深圳中原董事 郑叔伦 指出,不动产登记其实是此前物权法的延伸,增强对房产的保障作用,但对于房价,暂时并没有直接影响。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功能,一是明晰和保护产权,二是便利和保障交易。
当我们跟随我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职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注意什么的知识学习了解后,我们才发现原来不动产是需要登记的,那就是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其实不同产登记中心存在的意义是非常大的,职能大家看完介绍也清楚了,希望上文我的介绍可以帮助到需要的朋友。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以下这些:(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