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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数字化

时间:2023-01-11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城建档案数字化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建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档案的业务指导,并确定乡(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工作。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公益性的科学技术事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建立城建档案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其建设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地上建筑信息和地下管线信息,并实现动态管理。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等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体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三)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网络、地铁、工业、广播电视等)和有关隐蔽工程的档案;
  (四)建设系统内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有关业务技术档案;
  (五)城乡交通、电力、邮政、通讯、铁路等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
  (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资料、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城建档案。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按照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对报送的城建档案真实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进行查验。
  本办法第八条(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责任单位负责报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并按照《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规定验收城建档案,对验收合格的档案,发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第十一条 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报送。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分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销建设单位的,撤销前,其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建档案数字化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数字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地下管线信息和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城建档案工作,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指导城建档案工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建立城建档案业务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建档案馆(室)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导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第六条 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主体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稽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质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签署用章的完备有效等)纳入稽查或者检查范围,以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建档案业务系统,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城建档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城建档案业务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馆(室)藏城建档案的数字化,并对重要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异质备份。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损毁、伪造、篡改城建档案的行为,有权对不依法移交城建档案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市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处理,并于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以下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三)城市勘察和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档案;
  (四)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五)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一款第(一)项中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档案具体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由宝安区、龙岗区建设部门批准开工建设且不属于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
  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所接收、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电子目录、建设工程竣工图电子文件和未按期移交归档的建设工程名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同步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一、将名称修改为“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内容中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均修改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三、第四条修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建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档案的业务指导,并确定乡(镇)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工作”四、第六条修改为:“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其建设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城建档案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地上建筑信息和地下管线信息,并实现动态管理”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网络、地铁、工业、广播电视等)和有关隐蔽工程的档案;”

  第(五)项中的“电信”修改为“通讯”。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城建档案”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按照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对报送的城建档案真实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进行查验”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其中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补救”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范围报送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誉评价不良记录”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几乎覆盖了城建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大部分工作环节,扩大了城建档案的应用范围。系统的主要功能如下:1 城建档案自动编目和可视化图文互检索 城建档案自动编目和自动检索是最早出现和最常见的应用类型。自动编目的主要作用是在对档案机读目录的处理基础上,实现定期或定任务自动编辑公布档案目录,是城建档案部门依法管理和为用户批量查找城建档案的重要手段。自动检索则主要是为利用者提供实时性的联机档案目录检索服务,用户可以快速找到所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空间信息的可视化使用户可以直接从地理位置上快速找到所需的城建档案,或从城建档案的管理信息快速查看所需的建筑的地理位置,距离、形状、面积和毗邻之间的关系等空间信息内容。2 城建档案实体原文存储、显示与管理信息互检索 当城建档案机构具备了对大量图形或文本的数字化信息存储能力后,系统可实现对城建档案原文信息的存储和检索。城建档案实体经过扫描后可按两种方式存储,一种是扫描直接获得的档案的图形信息,一种是经过文字识别获得的档案的文字信息。这两种方式都实现了对档案原文的存储与检索,不过功能上有所不同。图形方式反映了档案的原貌,更适用于带有手迹或图表的档案信息处理。文字方式则可支持针对档案内容中的字、词进行的档案自动检索,或进行文字编辑。本系统实现了城建档案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和城建档案原文实体信息互查询。从任一种城建档案信息都可以快速地查找出全部相关信息,实现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的综合利用。3 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管理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执行城建档案管理业务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统计等环节的管理应用。其中最重要的是执行城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对城建档案收集方式、内容,城建档案的著录方式、内容等实行国家标准或建设部标准。在系统可视化的业务流程监控下,对城建档案的业务处理环节和每一份档案的处理过程可以实时了解掌握。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是日常业务之一,系统应用较广泛的是城建档案自动借阅管理和统计。城建档案自动借阅管理应用的主要作用是对利用工作中涉及的利用登记、审批手续、检索、调卷、归还、利用情况统计等进行自动管理。可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自动统计可以实现对馆藏档案数量、利用、编研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对城建档案馆工作的状况进行评价。 4 城建档案编研与辅助决策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快速查询检索档案信息是城建档案编研辅助决策最基本的手段。城建档案可视化信息管理通过执行空间分析与统计进行量化分析,空间信息的分窗口分层显示和图形编辑绘制等系统功能更好地分析提取专题编研信息进行辅助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决策。5 Internet城建档案信息利用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使城建档案的空间信息、属性和档案管理信息在Internet上发布与查询,只要有网络通达的地方都可以使用计算机中的IE浏览器进行上述城建档案信息的查询检索,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上述城建档案信息的发布,真正做到城建档案的信息为大众生活和全社会利用。本系统采用SuperMap IS作为网络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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