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博奥技术有限公司官网

代建办监理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04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代建办监理档案管理办法

代建办监理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施工单位施工工程建设中的监理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档案的管理

1、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建设中,应当建立监理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2、监理档案应当包括项目管理类、技术类、质量类、安全类、经济类、设备类等档案,并将相关档案按照规定的类别进行归档。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类别,定期更新监理档案,并将最新的监理档案放入档案室中,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存档。

三、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管理监理档案,定期更新档案,并将档案存放在档案室中。

2、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监理档案,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施工单位应当对监理档案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档案遭受损坏或丢失。

四、监理档案的使用

1、施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监理档案,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

2、施工单位可以将监理档案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

3、施工单位应当对监理档案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监理档案的保管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妥善保管监理档案,并建立档案室,专门用于存放监理档案。

2、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监理档案,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施工单位应当对监理档案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档案遭受损坏或丢失。

六、监理档案的销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销毁过期的监理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及时、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加强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代建办监理档案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资料。第四条 城建档案应当集中管理、分级保管、异地备份,并规范整理、完整保存、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 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村镇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村镇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第八条 负有城建档案移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

  (一)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二)城乡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电信、有线电视、工业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除外;

  (三)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建设、人防、房管、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认为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前款所称负有城建档案移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城建档案应当报送原件,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以纸质、电子、声像等形式报送。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完善。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被撤销的单位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二条 移交的城建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的书面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并指导本级人民政

  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准确、完整并及时归档。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电子文件及声像资料;

  (二)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的地下管线竣工图等测量成果。

  住宅小区、厂区、校区以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代建办监理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下列市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代建制:
(一)机关、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
(五)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
(六)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交通、水利等市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参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等规定执行;机关办公楼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建方式。
(一)分阶段代建。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实施和管理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等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市发改部门为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工作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行业主管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代建单位由组织实施机构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非市政府部门的,应先征得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向组织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对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
第九条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投资计划时确定实行代建的市政府投资项目;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三)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并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四)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
(五)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六)建立代建工程档案;
(七)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招标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对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的单位资质、信誉、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得参加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活动:依法被责令停业的;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相关工作。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可承担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负全面责任,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前期工作代建阶段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总概算超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额10%,或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指总建筑面积)超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规模5%的,代建单位应当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六)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七)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实施代建阶段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七)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八)协助项目竣工验收;
(九)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实行代建制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其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审批手续及相关工作;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筹措市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八)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市发改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之日起30日内,应当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九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使用单位(非市政府部门的,应先征得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确认,组织实施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或者全过程代建的,在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5%—1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数额应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向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代建活动。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应当由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城建档案,其形成单位按照下列时限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二)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在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三)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及时移交;

  (四)其他城建档案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移交。

  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城建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第十条 不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和保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所保存的城建档案目录。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案卷质量应当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附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文物、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建设档案馆库建设、人员配置、管理经费等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城乡建设档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第二章 收集归档第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设工程档案;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三)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四)文物古迹保护建设工程档案;

  (五)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档案;

  (六)防洪、抗震、人防等防灾建设工程档案;

  (七)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园林、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具有长期或者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材料。

  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人文、经济等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和要求,制定接收和整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一)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编制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明确归档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

  (二)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汇总和移交;

  (三)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按期竣工的建设工程,可以将已建成部分的档案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第十二条 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整理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改正的内容。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可以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建立城乡建设档案动态管理机制。

  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及时公布档案目录。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馆库建设符合档案馆(室)建设标准;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鼠、防尘、防磁、防光、防有害气体等必要设施;

  (三)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采取科技手段、运用信息技术备份保存和保护;

  (四)电子文件档案的载体存放环境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重要的进行异地备份;

  (五)建立档案资料目录库、信息库,汇编档案综合信息。

标签

相关资讯

我是中博奥客服:小奥
中博奥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11015869号-8 Copyright © 2023-2024

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

档案扫描档案管理软件系统

TEL:18937133779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