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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单位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完整、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理单位档案包括:
(一)监理单位组织机构及职责、人员编制;
(二)监理单位财务、财产、设备等资料;
(三)监理单位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遵循“完整、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档案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及时,保证档案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档案管理应当依法组织,设立档案室,管理档案;
(二)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
(三)档案管理应当落实安全措施,保护档案安全;
(四)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档案;
(五)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使用制度,管理档案使用;
(六)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定期保管档案;
(七)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销毁制度,及时销毁档案;
(八)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报废制度,及时报废档案;
(九)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归档制度,归档档案;
(十)档案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备案制度,备案档案。
第五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当实行“四级管理”,即档案室管理、部门管理、个人管理和档案记录管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当实行“三类分类”,即按档案类别分类、按档案时间分类、按档案状态分类。
第七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当实行“五级存档”,即档案室存档、部门存档、个人存档、档案记录存档、档案备案存档。
第八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当实行“四种措施”,即安全措施、保管措施、统计措施、备案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当实行“五种管理”,即定期清理、定期检查、定期查阅、定期归档、定期备案。
第十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当实行“三种利用”,即定期使用、定期报废、定期销毁。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当实行“四种检查”,即档案管理检查、档案安全检查、档案保管检查、档案使用检查。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当实行“五种报送”,即档案报送、档案报告、档案报表、档案报备、档案报废。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档案管理应当实行“三种统计”,即档案统计、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及时、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加强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监理单位应当将什么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一、监理单位应当将下列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二、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1.独立性:咨询企业与建筑承包人或器材制造商不能互为股东或合伙人。
2.专业能力:拥有能够胜任委托项目的专家和管理该项目的专门人才。
3.工作业绩和经验:具有从事咨询工作的经验,并要通过某些具体项目所取得的成效来说明。
4.声誉:在同行和业主中的声望。即对业务水平、服务态度、工作成效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的建筑工程监理业务。
(一)甲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甲级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
(二)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乙级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
(三)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丙级工程监理单位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监理细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依据
三、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目标
四、监理工作内容
1、准备阶段
2、施工阶段
五、监理工作流程
六、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
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4、核查特种设备的验收手续;
5、安全检查
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监理工作方法(手段)
2、监理工作措施
八、安全质量隐患及事故的处理程序
1、安全质量隐患的处理程序
2、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九、监理工作制度
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2、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4、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
5、工程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
6、安全物资查验制度;
7、设计变更处理制度;
8、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9、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0、监理报告制度;
11、监理日记和会议制度。
12、监理组织工作会议制度;
13、对外行文审批制度;
14、安全监理工作日志制度;
15、安全监理月报制度;
16、技术、经济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
十、监理资料
监理单位档案管理细则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将哪些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1、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2、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档案管理细则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扩展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关于违法处罚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监理细则
具体情况制第一条监理细则是在监理规划指导下,在落实了各专业的监理责任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项目的定的更具有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业务文件。
它起着指导监理业务开展的作用。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扩展资料: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细则的编制依据是怎样的: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