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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关于档案移交进馆前的准备工作

时间:2022-03-31 作者: 2021年12月07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两项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结果对检索工具进行更新、调整。

1.密级的变更或解除

国家秘密的变更或解除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等法规、规章进行。对于符合国家秘密变更或解密条件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承办人对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或者秘密解除提出意见,并提交机关定密责任人审核;
第二,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提交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三,定密责任人在变更或解除国家秘密的同时,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附近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或者做出解密标志。

2.档案的划控与开放意见

档案进馆前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建议参照档案存毁鉴定的组织形式,即在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由办公厅(室)负责人主持,档案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划控与开放工作可以参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国档发[1991]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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