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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

时间:2022-10-08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煤矿生产受到水、火、瓦斯、煤尘、冒顶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具有生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生产实践的全日性、工作地点的不同性、作业情况的不一致性以及安全状况的各异性等。在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工作中,如何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做到及时、准确、有效地发现煤矿项目档案安全管理和生产建设中档案存在的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五查、四看、三访、二听、一监督”很重要。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

  “五查”,查验煤矿生产、经营许可证(执照)和特殊工种上岗证件,如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及特殊工种上岗证等是否齐全和合法有效;查阅安全管理的各种报表、日志以及矿井设计、施工验收和事故处理等资料档案;查阅安全制度;查阅针对各种不安全因素以及事故隐患所采取的防范和排除措施;查阅有关安全管理会议记录、值班记录等。

  “四看”,看通风、供电、运输、排水、通讯及安全监控等系统;看采掘工作面;看安全设施;看各种设备等。

  “三访”,走访工会组织、井下职工和职工家属,了解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反映。

  “二听”,组织召开煤矿行政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听取煤矿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监督”,在职工宿舍、食堂、俱乐部等公共场所以及井口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箱”,公布监督电话,健全监督机制,疏通监督渠道,增强每个职工安全生产的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文书制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文书必须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样式。

  第四条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做到字迹清楚、页面整洁,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用语规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正确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表述,除编号、数量和时间等采用阿拉伯数字外,其他数据应当使用汉字进行表述。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文书。文书由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负责制作。

  第六条文书制作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打印。

  文书编号使用四号宋体字,文书正文在预先设置栏目或空白处填写,一般用小四号仿宋体字(国标),特殊情况可选择合适的字号。

  第七条文书应当按照样式进行统一编号。

  文书抬头统一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字样,文书编号采用“A非煤安全监察B+C〔年份〕D号”格式。

  第八条文书编号说明:

  1.A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范简称。

  2.B指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内设处室简称。

  处室简称由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研究确定并发布。

  3.C指文书名称的规范简称。其中:

  《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简称“处”;

  《非煤矿山安全询问通知书》简称“询”;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送达收执》简称“送”;

  《加强和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简称“建议”;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简称“移”;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简称“督”。

  4.D指文书序号。由各单位对同类文书顺序编号,应当保证序号的唯一性。

  5.应当使用4位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的执法年份。

  第九条《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档案首页》《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方案》《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非煤矿山安全询问笔录》《非煤矿山安全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不编号。

  第十条文书预先设置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需选择的项目,选中的项目予以保留,未选中的项目予以删除。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名称必须使用全称。要求签写意见、姓名及日期的,签字要使用黑色、蓝黑墨水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字迹必须清晰、完整、易认。

  文书正文内容采用阿拉伯数字的编号,编号后加点,如:“1.”,首行空两格,第二行以后的内容顶格书写。有一级、二级标题的,一级标题采用汉字,编号后加顿号,如“一、”,二级标题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后加点。

  文书内容超过一页时顺延至下一页,意见栏、签名栏、日期栏顺延至记录正文结尾的下一行,备注栏顺延至末页的底端,在每页底端注明页码。

  第十一条执法文书中援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文的,应当填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具体到条、款、项、目,并按照条文格式书写。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非煤矿山安全询问笔录》《非煤矿山安全陈述、申辩笔录》的内容因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后确需修改的,修改部分要有行政相对人按押指印覆盖确认。

  文书的其他内容不得改动。

  第十三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公章或执法专用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骑年盖月。日期格式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加强和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等文书必须加盖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公章。

  第三章文书制作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档案首页》适用于监察活动结束后,承办人员将监察活动中的全部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制作要求:

  1.单位名称:填写监察单位名称。

  2.档案类别:填写档案所属类目名称,分为“现场抽查检查档案”“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档案”等。

  3.档案名称:填写档案标题。现场抽查检查案卷填写格式为“检查时间+对+行政相对人名称+监察类型或方式”。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案卷填写格式为“年度+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书”,如“20XX年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

  4.起止日期:填写档案内文书形成的最早和最晚时间。

  5.准确填写档案内文书材料的件数、页数和归档日期。每份文书或材料为一件;页数是档案内全部文书和材料的页数之和(不包含监察档案首页、档案卷内目录)。

  6.至少2名承办人签名。

  7.依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准确填写档号和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适用于监察活动结束后,对归档的全部文书材料建立索引。

  制作要求:

  1.序号:档案卷内目录排列在监察档案首页之后,卷内文书材料按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2.文号:填写文书编号或文件发文字号,无编号的不填写。

  3.标题名称:填写卷内文书名称或文件标题。没有标题的或不能说明内容的材料,应当根据内容拟写标题。

  4.日期:填写文书制作日期或文件材料落款日期,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5.页号:填写每份文书或文件材料在档案中的起始页码;最后一份材料多于1页的,填写起止页码。卷内页码从卷内目录后第一份文书开始编起,标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以有效内容的页面为一页。监察档案首页、档案卷内目录不编写页码。

  6.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方案》适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监察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时使用。

  制作要求:

  1.由监察活动带队负责人组织制定,并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定。

  2.写明被抽查检查单位名称、监察类型或方式、计划检查的时间段和地点。

  3.写明被抽查检查的非煤矿山概况(性质、隶属关系、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采矿方法、矿井状况等)。

  4.根据确定的抽查检查事项和内容,制作《非煤矿山现场抽查检查分工明细表》。

  5.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其他事项。

  6.编制人、带队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适用于现场抽查检查、勘察情况记录。

  制作要求:

  1.写明被抽查检查的单位名称和起止日期。

  2.写明实际抽查检查地点或路线。

  3.写明被抽查检查单位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4.现场抽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所有现场抽查检查人员都应当签名,签名必须由本人书写。

  5.在抽查检查情况中要写明监察主体、所有现场抽查检查人员、执法依据、抽查检查方式,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有关事项情况,抽查检查时非煤矿山状况、抽查检查内容等,以及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6.记录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描述,注明违反的法律法规标准,并经过执法带队负责人确定,不得简单罗列具体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表象。

  7.制作完毕后,应当场交被抽查检查单位确认,被抽查检查单位无异议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被抽查检查单位意见处写明“以上检查情况属实”,签名并注明日期;有异议或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被抽查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现场抽查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和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请在场人员签字证明,并向本机关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适用于对现场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包括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降低尾矿库水位等3种措施。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被抽查检查的单位名称和具体时间。

  3.填写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与《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记载内容相一致。

  4.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采用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术语进行描述。

  5.写明管辖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名称。

  6.“现场监察人员”栏目中应当不少于2名监察人员签名,并注明本人行政执法证号。

  7.“被抽查检查单位负责人”栏目应当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8.文书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作出处理的时间、送达行政相对人的时间与文书制作日期,应当做到一致。

  9.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必须经属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九条《非煤矿山安全询问通知书》适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或者调查时、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为查明有关事实,要求被通知人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文书编号。

  2.写明询问事由。

  3.写明询问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4.写明需要被询问人携带的文件资料。

  5.写明监察机构地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非煤矿山安全询问笔录》适用于为查明案情,依法向案件当事人、其单位员工或了解案情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记录询问被调查人陈述的内容。

  制作要求:

  1.写明调查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对调查事项进行简明扼要描述。

  3.如实填写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业)、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电话、住址等情况。

  4.询问时,应当有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作为调查人,调查人可以兼任记录人。

  5.写明调查人员的单位、姓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情况,告知进行调查的原因、事项、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情况。如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记录在场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电话、住址等)。

  6.调查人的提问要围绕调查事项进行,重点查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职责、事件发生的过程等以及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印证。提问应当明确,以便于被调查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记录时应当围绕调查事项,对重点内容或关键问题详细、准确记录,一般应当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无法记录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系被调查人的原意。

  7.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对话时,对于调查人,应当用“问:”字起头,表示提出问题;对于被调查人,应当用“答:”字起头,表示是其所做的叙述。问与答应当分段进行书写。

  8.调查人提出问题后,应当如实记录被调查人的回答。如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核对笔录,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补充或修改,被调查人要在补充、修改处按押指印覆盖确认。

  10.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在文书结尾紧接正文的下一行,被调查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按押指印确认。文书为多页的,被调查人应当在文书页码、右骑缝上分别按押指印确认。最后,调查人、记录人应当签名。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安全陈述、申辩笔录》适用于记录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信息。

  制作要求:

  1.写明记录陈述、申辩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如实填写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业)、住址、电话等情况。

  3.案件陈述、申辩需要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员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电话、住址等)。

  4.记录时,应当有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证的矿山安全监察员担任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可以兼任记录人。

  5.写明案件承办人向陈述、申辩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政策情况。

  6.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尽量记录陈述、申辩人的原话,无法记录原话的,应当保证所记录内容确系其原意。

  7.记录完成后,必须交陈述、申辩人阅知,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陈述、申辩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补充或修改,陈述、申辩人要在补充、修改处按押指印覆盖确认。核对无误后,在紧接正文结尾的下一行,陈述、申辩人应当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等字句,并签名、注明日期、按压指印确认。文书为多页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在文书页码、右骑缝上分别按押指印确认。最后,承办人、记录人应当签名。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监察送达收执》适用于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有关监察文书,包括《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等。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需送达的文书全称及文书编号。写明送达的详细地点、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

  3.受送达单位(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行政相对人为多个时,应当分别送达。

  4.送达人应当不少于2名,送达人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

  5.受送达单位(个人)拒收时,采用留置送达。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送达人员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并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收执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送达收执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6.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须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加强和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适用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就加强和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文书编号和签发人,签发人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2.正确填写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名称。

  3.写明对建议书提出问题落实和处理意见的反馈时间。

  4.提出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的建议应当使用附件。

  5.写明提出建议的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适用于将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依法移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公安或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执法处理。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文书编号和签发人,签发人为申请单位负责人。

  2.正确填写接受移送单位的名称。

  3.写明行政相对人名称以及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4.正确填写法律依据条款。

  5.写明附件材料的份数、页数。

  6.写明移送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适用于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提出工作要求。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文书编号和签发人,签发人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2.正确填写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名称。

  3.写明行政相对人名称以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与移送书、现场抽查检查记录等相关文书保持一致。

  4.正确填写督办意见及其他要求和反馈时间。

  5.写明附件材料的份数、页数。

  6.写明督办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我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经商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监管档案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和检查、考核内容,确定承担档案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人员,统筹安排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4.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5.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

  (2)制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

  (4)承办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档案业务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7.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对本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3)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4)做好档案的鉴定和统计工作,按规定向属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8.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履行职责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应培训。

  三、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9.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质量要求、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10.安全生产监管档案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执法检查材料、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组成。

  (1)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包括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立法相关材料、会议材料、安全统计分析材料、信访材料、行政复议材料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材料等。

  (2)执法检查材料,包括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专项整治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处理决定等执法文书材料以及相应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材料等。

  (3)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包括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批材料,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材料,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认定审批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材料,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材料,职责范围内要求的各项管理工作备案材料等。

  (4)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包括本单位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机构或文件材料形成机构按相关要求整理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12.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应于次年6月30日以前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执法检查材料、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可分阶段归档。

  13.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2)本部门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确无原件的,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3)归档的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4)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5)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6)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14.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清点、核对文件材料,并在移交方编制的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或盖章。

  四、档案的管理

  1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归档文件进行科学系统地分类、排列、编目和保管,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动文档一体化进程,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16.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可按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分类,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或采用适合本单位的档案分类方案,按件整理。

  执法检查材料可按年度、行业、地区分类,以每个被监管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行政审批和备案材料可结合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行业、地区、被监管单位,采用适合本单位的档案分类体系和排列方法,以一个被监管单位的一项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一项一卷。行政许可项目在审批手续完成后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形成的案卷可与申办案卷合并保管或单独排列。

  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以一起事故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按年度结合案卷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17.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的人事、会计、科技档案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对于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门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20.经鉴定须销毁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编制销毁清册,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由档案工作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2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22.档案工作人员应在调动工作、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之前,办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未归档的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清退所借档案。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档案专用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档案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的要求,库房面积应满足今后一段时间档案数量增长的需要。库房应与办公室、阅览室分开。

  五、档案的利用

  2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25.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26.对电子文件采用网络的方式利用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的借阅规定。

  27.因利用档案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进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

  六、奖惩

  28.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9.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附则

  30.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31.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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