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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档案整理(名人档案整理工作总结)

时间:2022-11-27 作者:中博奥 来源:中博奥 点击量:

  名人档案整理

  第一条为加强对汕头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名人档案整理(名人档案整理工作总结)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和区县(市)档案馆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三)组织名人档案展览;

  (四)提供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五)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名人档案的建档对象为汕头市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的重要人物和祖籍汕头但在市外工作或在汕头长期活动过,并对汕头社会经济具有重要贡献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人士,具体包括:

  (一)担任过市级(包括现任副市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及其他政界知名人士(包括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的领导人);

  (二)被授予大校以上军衔或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及其他军界知名人士;

  (三)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研究项目的专家、学者;

  (四)有重要影响和突出成就或在重要国际、国内比赛(评奖)中获奖的专家学者、文学艺术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及体育工作者、卫生工作者;

  (五)著名宗教界人士;

  (六)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和著名民间艺(匠)人;

  (七)有重要影响和突出贡献,并有一定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八)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和先进工作者;

  (九)知名的华侨领袖、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和外国人。第六条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生平及其主要活动的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文章、报告、演讲稿和日记等;

  (二)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论文、著作、研究成果、作品等;

  (三)社会对名人的研究、评价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四)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证书、谱牒、信函等;

  (五)反映名人活动的声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六)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七)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名人档案材料。第七条档案馆收集名人档案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他档案法规、规章进行征集;

  (二)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移交的名人档案;

  (三)接受名人档案所有者寄存、捐赠或出售的档案;

  (四)复制其它单位保管的名人档案或与其交换名人档案目录;

  (五)与名人档案所有者交换或复制名人档案;

  (六)其它与名人档案所有者协商的收集形式。

  第八条档案馆对移交名人档案的,应当与移交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档案馆对捐赠名人档案的,应当与捐赠人签定捐赠协议,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十条档案馆对寄存名人档案的,应当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向寄存人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档案馆对出售名人档案的,应当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档案馆应当拟定收集计划,并对收集(或计划收集)的名人档案进行评估、鉴定、审查。

  第十三条名人档案应当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档案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保管所收集的名人档案。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向社会公开的名人档案。

  第十六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优先利用其档案和随时补充归档材料,并有权要求档案馆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七条在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省档案馆负责。省档案馆内设名人库,专门管理全省名人档案。

  第三条省档案馆名人库是永久保存全省名人档案的中心。第四条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五)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

  (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八)其它相关的工作。第五条入库名人的范围为:历代广东籍(包括在省外或国外的广东籍人士)或曾在广东境内长期活动过非广东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担任过省级(包括现任副省级)以上职务的政府官员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兵团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有名望的祖籍广东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

  (十)长期在我省境内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第六条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第七条收集名人档案有以下形式: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省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省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省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第八条省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省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第九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捐赠档案,省档案馆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省档案馆应组成专家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

  第十三条名人档案应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档案馆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五条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档案。

  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发挥著名人物档案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著名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著名人物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名人物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著名人物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著名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和县(市)区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著名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以下简称建档对象),是指在某一领域、行业、学科做出过重要贡献或产生重大影响,并得到社会认可的宁波籍或在宁波工作、学习、生活过的非宁波籍人士,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领导;

  (二)英雄模范、烈士;

  (三)工商界、宗教界人士;

  (四)科技界、文化界、教育界、卫生界、体育界人士;

  (五)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外国人;

  (六)历史人物;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人士。

  第六条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著名人物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主要经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可以作为档案资料收集的下列内容:

  (一)反映著名人物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著名人物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著名人物成就的著作、研究成果、艺术作品等;

  (四)社会对著名人物研究、评价的材料;

  (五)与著名人物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谱牒、信函、音像制品等;

  (六)著名人物口述的历史材料;

  (七)著名人物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八)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著名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单位或者个人对建档对象的界定以及档案资料的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建档对象。

  第八条著名人物档案可以采取下列收集方式: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著名人物在工作中产生的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本级档案馆移交;

  (二)档案所有者捐赠、寄存或出售;

  (三)复制、交换其他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保存的著名人物档案;

  (四)购买、复制或交换散存、散失的著名人物档案;

  (五)与档案所有者协商解决等其他收集形式。

  第九条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著名人物档案。档案馆应当向著名人物档案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工作,及时补充著名人物档案材料,不断丰富著名人物档案的内容。

  第十条档案馆接受著名人物档案所有者的寄存、出售,应当签订寄存或买卖合同。

  第十一条档案馆对收集进馆的著名人物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和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并采用先进技术,确保不同载体著名人物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馆应当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将纸质的著名人物档案及著名人物其他资料转化为数字化信息。

  第十三条档案馆之间以及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单位之间应当加强著名人物档案资料征集、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四条著名人物档案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利用:

  (一)提供查阅服务;

  (二)提供咨询服务;

  (三)开展学术研究;

  (四)举行展览展示;

  (五)开展宣传教育及纪念活动;

  (六)其他利用形式。第十五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或寄存著名人物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了解著名人物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情况,并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免费利用权。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无明确限制利用要求的,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古代哪些名人参与管理过档案?

  古代管理档案之类的典籍,是十分了不起的事,比如李耳子,他老人家就是周朝管理这些典籍的人,当然,他也是我们世界上最有名的人物之一了。还有司马迁和他父亲,也都参与过管理档案。包括孔子,也曾整理过史书之类的档案,所以才有他整理的《春秋》与《诗经》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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