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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个人档案存放在苏州人才服务中心。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档案是组织或个人在以往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清晰的、确定的、具有完整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
高校学生档案则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对于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属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指定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负责各种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应当建立档案机构,保管开发区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对开发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第十一条 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专业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档案业务,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自成立后2个月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档案工作经历、取得档案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年度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齐全并整理归档,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二)列入市、县级市(区)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
(三)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30年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四)撤销、合并等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及时移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档案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移交的期限。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各种载体的检索工具以及与档案有关的参考资料。第十八条 凡下列涉及本市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相关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
(二)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
(三)地震、洪水、疫情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重特大事故;
(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活动。
前款规定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及友好城市或者国际交往中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苏州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服务指南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苏州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服务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办理依据:
1、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组织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社部《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二、办理条件
具有苏州市姑苏区户籍、中专以上学历,人事档案需从其他单位转到我中心保管的未就业人员(含赴外地就业、出国留学人员)。
三、服务内容
1、保管人事档案;
2、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服务流程
(一)需提供的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1、现场办理程序
(1)个人将所需材料交至市人才中心公共服务窗口;
(2)市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查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未交或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办理信息登记;
(3)由市人才中心根据本人提供的原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开具《调档函》;
(4)调取档案。
2、在线办理程序
用个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并登录我中心网站(网址:)进入“自助服务”界面,根据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户口本等材料后,提交审核。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可自助打印调档函办理转档手续。
注:1、在办理档案转入手续一个月后,登陆“查询专区”查询到档情况,如有问题请直接与人才中心承办人员联系。
2、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请提交本人签发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苏州单位及员工人事档案转入指南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苏州单位及员工人事档案转入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单位开户
一单位开户条件
工商注册地在苏州市姑苏区范围内,并在市或姑苏区社保中心缴纳社会保险,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
二服务内容:
1、保管人事档案;
2、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4、人才集体户挂靠。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委托人事关系、档案保管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1、现场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员将需提供的材料交至人才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窗口;
(2)人才中心工作人员核准所需材料后,签订《单位委托人事关系、档案保管协议》(一式二份),并将其中一份盖章后返回单位保管。
2、在线办理程序:
用单位账号登录我中心网站(网址:http://szrczx.jsszhrss.gov.cn/Manage/Unit/Register),进入“自助服务”界面在线填写单位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材料,提交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在线审核。
二、单位员工办理人事档案转入
(一)服务对象:
依法已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需转档人身份证(或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提供原档案保管单位的名称等信息。
(三)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流程
⑴单位经办人员将所需材料交至人才中心公共服务窗口;
⑵市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查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有缴费记录的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办理信息登记;
⑶由市人才中心根据本人提供的原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开具《调档函》;
2、在线办理流程
凭单位账号登录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官网(网址:http://szrczx.jsszhrss.gov.cn/)进入“自助服务”界面,点击“员工档案转入”,系统自动查验社保信息后可自助打印调档函办理调档手续,并通过邮政机要将档案邮寄至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档案管理科)。
注:单位在办理档案转入手续一个月后,登陆“查询专区”查询到档情况,如有问题请直接与人才中心承办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