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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档案整理扫描

时间:2023-04-10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贵阳档案整理扫描

  贵阳档案整理扫描是指将贵阳市的各种档案文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采用电子扫描技术将其数字化,以便于存储、检索和利用。该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收集档案文件:从各个单位或个人处收集贵阳市的各类档案文件,包括纸质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2.整理分类:对收集来的档案文件进行整理和分类,将不同的文件按照内容、用途、时间等因素进行归类。

  3.建立档案库:按照规范建立档案库,包括档案存储设施和管理系统,确保档案安全存放。

  4.电子化处理:采用专业的扫描设备,将纸质文件、照片等进行数字化处理,生成电子文件,并进行备份和存储。

  5.索引检索:对电子化处理后的档案进行索引,建立检索系统,以便于查询和利用。

  贵阳档案整理扫描是对贵阳市历史、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领域的重要档案资源进行管理和利用的重要措施,有助于提升贵阳市的文化软实力和历史记忆能力,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便利的历史资料。

贵阳档案整理扫描

  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的征集、保管、保护、抢救等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档案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监督、指导专业档案馆以及单位的档案管理,协调、指导同级国家机关现行文件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开展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档案标准化的宣传普及和档案教育培训工作;

  (四)支持、指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收集、保存、利用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对从事档案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第五条县级以上档案馆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做好各种载体档案及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实施档案信息化,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利用未开放档案和涉密档案,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提供条件和服务;

  (四)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五)开展档案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或者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予以销毁。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档案整理;

  (二)档案价值评估;

  (三)档案业务咨询;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许可的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接受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第八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九条承办或者处理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单位,应当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一)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

  (二)外国(籍)政要的参观、访问;

  (三)承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四)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

  (五)举办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

  (六)其他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第十条重大活动结束或者重大事件处理完毕,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60日内到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非常设机构在撤销前必须将整理规范的档案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形成的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的原始件,可以提前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第十一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征集下列档案:

  (一)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

  (二)记录著名人士活动、事迹的;

  (三)记载名胜古迹、民族风情、地理、地质、地貌等内容的;

  (四)有保存价值的史志、古籍、家(族)谱、契约;

  (五)其他的珍贵、特色档案。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和技改以及城市改造、市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承担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各个环节、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分别向同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移交。

  重点建设工程验收,重大科研、技改项目鉴定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档案机构应当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更,档案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撤销、终止的,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合并的、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三)分文的,可以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贵阳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依法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第六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七条对在加强档案管理、发展档案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将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事业,对本市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市)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市)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指导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对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市、区、县(市)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是集中保存和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拟定,经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审定。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经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经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从事档案鉴定、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资质认定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具备必要的档案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颁发岗位资格证书的办法由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六条反映本市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收集和保管的具体办法由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市、区、县(市)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必须经市、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以及有关档案馆进行验收。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贵阳市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向区、县(市)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撤销、合并的机关、团体的档案,应当从批准撤销、合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档案扫描的档案扫描流程

  相比于档案目录信息的输入存储,档案全文的录入和存储组织工作要复杂得多,必须建立起一套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以保障未来网上档案信息的高质量和统一性,确保档案、图书、情报等各类信息最大限度的一体化,并为今后技术的发展留下兼容和扩充的余地。整个档案扫描一包括这几个环节:

  批量的把纸介质的文档、档案、书本杂志等用扫描仪进行扫描。目前通常用高拍仪或者高速扫描仪来进行文档扫描。通常档案扫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管理这些扫描后的电子化文件,如“文档管理系统”、“知识管理系统”,就属于这类型的管理软件。通过对这些电子化文件的管理,查询利用就非常的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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